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铜陵经济技术
开发区等园区赋权清单的通知
铜政〔2020〕5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深园区改革创新发展,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根据省委编办《关于建立省级以上开发区赋权清单制度的通知》(皖编办〔2020〕142号)、《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市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铜发〔2020〕8号)精神,经研究,现公布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赋权清单,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确保有序衔接。要按照依法合规、应放尽放、权责一致、承接有序的原则,认真做好相关权力事项下放、委托、承接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制定赋权事项的审查办理标准和规范,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审批环节依法下放到位。各园区要主动对接赋权部门,有序衔接赋权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规范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
二、实行动态监管。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加强赋权清单动态监管,特别是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强化工作落实。要高度重视赋权清单制度建设,着力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保障权力运行顺畅高效,真正实现“园区事项园内办结”。市委编办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赋权事项接得稳、办得好。
附件:1.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赋权清单
2.狮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赋权清单
3.义安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
4.郊区经济开发区赋权清单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形式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2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4 |
土地管理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5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7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8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 |
|
1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下放 |
|
1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权力 |
市商务局 |
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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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形式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下放 |
|
2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下放 |
|
附件3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形式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
其他权力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委托至区级政府 |
由义安区政府决定 |
附件4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原行使部门 |
赋权形式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行政许可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下放至区级政府 |
由郊区政府决定 |
2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 |
其他权力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下放至区级政府 |
由郊区政府决定 |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
下放至区级政府 |
由郊区政府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