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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民政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铜陵市民政局 字体:[ ]

铜陵市民政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工作的通知》(皖政务办秘〔202137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并向社会公开202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11日至12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铜陵市民政局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mzj.tl.gov.cn/)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局联系(地址: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号民政大厦,邮编:244000;电话:0562-2832313,电子邮箱:2832313@163.com)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着力做好2021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除按照要求,全面完成基本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公开、决策公开和执行公开等任务外,重点突出民政行业特色,服务人民群众:一是及时发布涉及养老、社会救助等重点领域民生保障类信息,让人民群众明明白白享受民生工程带来的实惠。二是对国家、省、市民政重要文件、决策、民政各项“十四五”规划进行解读。三是积极主动公开各类民政业务计划,方便群众了解民政业务政策实施情况。全年通过信息公开网公开政府信息463条,“铜陵民政”政务微信公开信息2521008条,政务微博公开信息23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我局建立了依申请公开办理机制,规范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跟踪等环节操作流程,依法保障公众信息申请需求。2021年,我局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件,依法及时回复6件,按时回复率100%。其中1件涉及机关内部事务部分公开,4件属于本机关不掌握的相关政府信息无法提供。

(三)政府信息管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审查制度,遵循“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安排专人负责全局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均进行逐级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不断提高信息管理水平。

(四)平台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局不断加强公开信息平台建设。今年以来,在市政务公开办的统一筹划指导下,进一步优化了栏目设置,规范了本级基本目录和栏目内容。结合我局业务工作及年度考核,对于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栏目做到一月一公开,一月一检查,提高信息公开质量。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的总体要求,强化平台建设。

(五)监督保障。我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民政政务公开牵头工作。二是健全公开机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及铜陵市政务公开相关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事项。三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市民政局信息公开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社会评议制度,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顺利开展。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5

12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3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6

0

0

0

0

0

6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4

0

0

0

0

0

4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6

0

0

0

0

0

6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一是依法主动公开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二是宣传和引导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公开平台和载体建设管理水平还有待再提升。

(二)改进情况:一是规范提升主动公开工作。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主动公开范围和事项,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努力提高信息公开的质量。二是继续践行民政宗旨,针对突出问题,不断深化公开意识,加大政务公开法律法规学习力度,做好人员培训,继续拓宽畅通公开渠道;三是加强信息公开责任部门与机关内部各科室之间联系,及时发布信息;四是继续加大养老、社会救助等与公众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