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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研究室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政务公开办《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和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本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铜陵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政府研究室公开页面“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我室联系(地址:铜陵市湖东路666号北8楼,电话:0562-5880414,邮编:244000)。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市政府研究室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规范信息公开内容,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升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
(一)主动公开情况。全年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信息计140余条。其中,机构领导、机构设置及人事信息12条,规划计划、统计信息8条,财务预决算、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和“三公”经费信息5条,应急管理信息6条,回应关切信息15条,发布部门政策解读和转载国家、省政策解读25条。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2023年,我室未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市政府研究室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室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抓总,综合科负责日常工作,明确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公开方式,加强信息发布审批、审核程序,做好错敏词更正等工作,确保上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结合我室工作实际,进一步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进行梳理,统筹建设室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和“铜陵政府研究”微信公众号,积极推进数据资源融合,实现政务公开与政务服务的深度融合,有效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五)监督保障情况。市政府研究室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和保密教育,组织人员参加省市相关工作培训会议,认真学习信息公开条例,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公开信息的审核把关,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2023年,我室未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3年,市政府研究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还存在部分信息收集上报不及时、政策文件解读形式有待丰富、业务水平有待提升等问题。下一步,我室将持续改进:一是严格落实政策解读制度。严格按照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等内容进行解读,不断提升政策解读质量效果。二是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内容,多渠道及时回应公众的关切,以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度。三是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活动,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二)创新举措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信息公开的力度,定期发布决策部署落实、政策法规、回应关切等,确保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利用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政务信息、政策解读等,并积极与公众互动,及时回应公众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