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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4年,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市政务公开办《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制定《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重点工作任务均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强化规章制度建设公开。依托“法律法规”“市场监管规则与标准”等栏目,做好重要政策公开,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涉企政策举措及行政权力运行办理流程,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及市场主体。加强政策文件库建设,将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格式要求统一公开。细化基础性信息公开。继续做好重大决策预公开、规划计划、决策部署与落实情况、财政资金、高质量发展等政务公开基础性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到依申请公开11件,已完成答复10件,无因答复不满意而产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市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应对依申请公开新形势,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及时查看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接收公开申请,第一时间进行对接处理,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实行答复书三审制,避免出现格式不规范、言语漏洞等问题,保证准确引用法律条文,全面准确答复申请内容。
(三)政府信息管理情况
依托“法律法规”“市场监管规则与标准”等栏目,做好重要政策公开,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涉企政策举措及行政权力运行办理流程,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及市场主体。加强政策文件库建设,将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按照格式要求统一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市局网站共发布各类原创新闻信息1560条,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共发布各类信息589条,组织召开新闻发布活动5次,政务双微发布2860余条。2024年全市12315工作机构接收投诉举报咨询17433件,办结率99.96%。
(五)监督保障
加大经验做法交流力度,定期向市政务公开办报送信息交流。做好交叉互查工作,每季度梳理对口单位政务公开更新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熟练掌握业务能力。借助第三方测评整改提升我局政务公开工作,完善录入细节。及时与政务公开办对接沟通,将推动政务公开重点工作按序时进度落实。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11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8212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20
行政强制
10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1623.67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2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纠正
其他结果
尚未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4年,我局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政策文件库建设还不够完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有待加强、政策解读形式不够丰富。下一步,我局将针对相关问题加以改进。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文件库建设。及时上传规范性文件,注意文件格式要求,注重同源发布。
(二)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格式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开质量。
(三)加强优秀解读材料的学习理解,不断丰富政策解读形式和手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