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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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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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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粮食收储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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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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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地方储备粮管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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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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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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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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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抽查市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30%,县(区)级抽查县级储备粮比例不低于备查库点的50%,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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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1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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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改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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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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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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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粮食加工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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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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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企业“两个安全”情况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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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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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区)分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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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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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高于10%,由各级粮食部门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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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两批次;第一批2024年7月20日前完成,第二批2024年12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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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改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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