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局机关各科室,地震台、地震信息中心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科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信息采集、加工、整理和审核落实专人的情况;
(二)政务公开送审情况;
(三)政务公开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四)政务公开任务完成情况;
(五)遵守政务公开规定情况;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情况;
(七)对政府信息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地震台、地震信息中心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至次年1月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
(二)各科室按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做好自查工作;
(三)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成立考核组进行考核;
(四)考核组考核结束后,提出考核意见,经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结果;
(五)将考核结果在本局机关内进行公布。
第十条 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对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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