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界别:
你们提出的“关于解决我市家用电梯安全隐患的建议”(10-3-0156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家用电梯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范畴”的建议: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地市按照总局制定的目录实施监管,家用电梯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我局将按照家用电梯强制性标准的有关实施要求,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工作部署。
二、关于“加强对家用电梯行业的监管力度”的建议:
加强家用电梯生产企业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第75号令),要求企业建立并落实工业产点质量安全管理机制,推动企业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强化企业的质量自律意识。
三、关于“建立家用电梯应急救援系统”的建议:
建议用户在电梯轿厢内装设可靠的通讯装置,如: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发射源、救援终端等,并确保通讯装置畅通有效,保证被困梯人员能及时与外界联系,第一时间得到救援。
感谢你们对家用电梯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市场监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主办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协办单位: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复类别:C
联 系 人:高睿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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