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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837E/202406-00072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应急管理
名称: 关于市政协委员会十届三次第0036提案的答复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6-20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市政协委员会十届三次第0036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6-20 16:12 来源: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民建界别: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小微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第0036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所有小微餐饮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建立监管档案,对达不到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的,也必须进行“备案管理”,并给以半年到一年的整改提高期。在整改提高期内建立小微餐食品安全信用积分制度”的建议:

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56号)第三十四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对标《食品经营许可现场审查通则》《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把好许可的现场核查关,逐户排查,凡未达到备案条件的,限期整改,直到符合许可或备案要求方可经营。建立问题清单,突出动态分级管理。把日常监督检查与风险分级管理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围绕小餐饮经营户消毒设施是否正常使用,三防设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过期食品,是否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环境卫生状况及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等常见问题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建立清单,要求经营户逐项整改完善,确保符合提升要求。

二、关于“不管小微餐饮够不够发放许可证条件,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明方可上岗,体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建议:

《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目前我市小微餐饮实施备案管理,对于不符合备案审查相关规定的,不予备案,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三、关于“通过建立小微餐食品安全信用积分,市场监管部门适时掌握本地小微餐饮食品安全状况,用于分类监管和指导。对试图突破食品安全底线的小微餐饮,坚决予以打击。对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或屡教不改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列入“黑名单”的小微餐饮重点予以监督检查,加大检查频次,进行媒体曝光,直到达到要求或关停歇业,从而对小微餐饮管理达到“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效果。”的建议:

小餐饮由于其品种多样性、投资成本低等优势,在传承传统饮食文化、推动创业就业、丰富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小餐饮备案经营户食品安全监管,深入推进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强化小餐饮单位的风险等级评定和日常监管,确保监督检查100%全覆盖,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下一步,市局将不断强化业务指导及日常监管,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进一步通过压实责任,完善机制等举措,全面提升餐饮业的整体水平,努力推动小微餐饮行业向高质量、高水平、高档次的良好局面发展。

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市场监管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主办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复类别:A

人:尤昱州

联系电话:0562-2870361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