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及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4〕262号)有关要求,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我局就调整《铜陵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和《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制定工作举行听证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4年10月15日(星期 二)下午15:00。
二、听证会地点: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3楼会议室(铜官大道北段1030号)。
三、听证会内容:铜陵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调整和铜陵市市辖区征收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四、符合下列要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
1、铜陵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铜陵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4、邀请或依申请选定部分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市辖各区及开发园区工作人员、企业代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群众代表等参加。
五、申请方式:申请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代表,请持有效证明到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610室报名。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10月9日17:00(正常工作日)。联系人:周永葆 联系电话:0562—2866279。
六、听证会举办机构: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其他事项:
1、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应当准时亲自参加听证,实事求是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听证内容的意见;
2、应提前了解、熟悉征地补偿相关政策,了解我市经济发展的状况,做好发言准备。会上发言时应简明扼要,有书面发言材料的请会后交工作人员;
3、有权对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建议;
4、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的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八、因特殊原因,听证会相关事项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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