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保留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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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 |
委托主体 |
备注 |
部门意见 |
| 名称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及依据 |
| 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 |
依法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三定方案 |
财政专项资金 |
行政机关 |
环评科、辐射科 |
认领 |
| 2 |
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
2.生态环境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应急〔2020〕28号)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协商由一个区域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方、受影响方等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组织开展评估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开展评估的机构对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负责。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 3 |
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
2.生态环境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应急〔2020〕28号)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协商由一个区域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方、受影响方等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组织开展评估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开展评估的机构对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负责。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 4 |
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
2.生态环境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应急〔2020〕28号)第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协商由一个区域牵头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责任方、受影响方等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 组织开展评估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开展评估的机构对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结论负责。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无要求 |
无要求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 5 |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
2.环保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由所在地省级、地市级、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评估,由相关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八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 |
司法鉴定或者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 |
1.环保部办公厅《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一批)》(环办〔2014〕3号)。
2.《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二批)》(环办政法〔2016〕10号)。 |
市场调节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 6 |
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监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取得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政府定价。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 7 |
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监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处罚 |
取得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政府定价。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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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监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处罚 |
取得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政府定价。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 9 |
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监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 |
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政府定价。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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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检查委托取样监测 |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测的,应当提出明确具体的监测任务,并要求提交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监测机构的全称;(二)监测机构的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三)监测项目的名称、委托单位、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内容;(四)监测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
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或放射性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
取得计量认证的环境检测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二十一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
政府定价。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 |
行政机关 |
支队 |
认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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