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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铜发改价格函〔2024〕550号
发布日期: 2024-12-26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铜陵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26 17:16 来源: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各县(区)发展改革委,铜陵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陵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226


 

铜陵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有效保障城镇管道天然气供应,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优先

立足促进管道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建立健全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效反映城镇管道燃气企业成本变动情况,稳定管道天然气市场供需关系,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二)同向联动

实行对应联动,下游终端销售价格随上游气源采购成本变化做同向调整。

(三)统筹兼顾

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

二、联动内容

(一)联动范围

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之间的联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含税,下同)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采购价格原则上是指同一区域内城镇管道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当采购价格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时,高出部分不予联动。

(二)联动周期

居民管道天然气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为12个月,其中每个联动周期内上调不超过1次,下调不限;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按月度联动。

(三)价格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同向调整。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幅度原则上不超过0.5/立方米,下调不限,单次调整价格不超过0.05/立方米的当年不予以调整。未达到价格调整最低限额或超出上限未调整金额纳入下一次联动周期统筹考虑。非居民管道天然气联动周期实行按月度联动,每月度末依据本月度实际采购成本核算,作为下个月度终端销售价格的计算依据。当市场采购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会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实行年度成本监审,按年度定期校核调整。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同步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国家和省对居民、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四)联动公式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联动未联动金额或偏差金额。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供销差率由发改部门按照上一年度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实际供销差额确定,最高不超过3.5%

三、联动程序

当气源综合加权平均采购价格调整时,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适时调整。

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由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政府提出价格调整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发改部门按照联动办法提出调整方案,并履行相关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公开公示。价格需要下调的,也可以由发改部门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主动实施。

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由城镇管道燃气企业每月度结束前将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结算单据、销售量数据报送发改部门审核计算,发改部门依据联动办法进行测算,确定下个月度终端销售价格,同时做好公开公示。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约束机制

建立标杆价格机制。当本期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高于标杆价格时,高出部分由城镇管道燃气企业承担,并在下期联动时作为偏差金额扣除。标杆价格为省内周边城市(芜湖、马鞍山、安庆、池州、宣城、黄山,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期终端销售平均价。

(二)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和城镇管道燃气企业做好价格联动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将终端销售价格通过部门网站、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建立起用户与政府部门、城镇管道燃气企业间顺畅的沟通反馈渠道。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要及时、完整、准确报送联动所需价格和成本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

(三)依法加强监管

城镇管道燃气企业要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部门联动,落实共管责任。对城镇管道燃气企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强制服务、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检查和查处力度,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国家和安徽省另有政策规定时,从其规定。

枞阳县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