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备注
1
铜陵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防从业资质检查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第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实行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制度。生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的企业应当取得《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
现场检查
2
人防工程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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