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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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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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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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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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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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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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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官区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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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第六条在“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等因素中增加报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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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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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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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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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第十三条集体表决法删除“集体商议”表述,修改为“定标委员会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因素投票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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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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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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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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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适用范围中“应当采用评定分离方式”修改为“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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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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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标与评标参考因素建议设置不同,避免出现同一参考因素与评标出现评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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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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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标采用“集体票决法”的,得票相同时,建议明确三种确定方式是否为三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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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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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从业不专”,难以落实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负责人要求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建议改为分管负责人,适当增加定标环节招标人定标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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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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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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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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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增加“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元以上的电力安装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等其他专业承包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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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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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及装饰装修项目分属房屋建筑大类,单独对上述两类项目设置较低的适用规模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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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第三条将“……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修改为“……400万元以上的电梯、空调等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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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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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第十条将“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担任”修改为“定标委员会设主任,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定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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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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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第四章第十二条中将“设置本地纳税等地方保护……”修改为“设置工程融资借款、工程款自由支付承诺和本地纳税等地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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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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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融资借款文字存在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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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议将第十五条“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召开定标会议。”修改为:评标环节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招标人应当召开定标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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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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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存在异议投诉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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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议第十八条“中标候选人对定标过程或定标结果有异议的”修改为“中标候选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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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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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利益人对定标过程存在异议的,应给予相应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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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议将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约束、回避、监督等内控管理机制,将确定定标办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认定标结果、处理异议投诉等关键事项,纳入本单位依法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范围。”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依法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审议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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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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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将第二十一条“项目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对“评定分离”项目实行重点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修改为“成立市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由市评定分离监督委员会组建监督小组对评定分离项目全过程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评定分离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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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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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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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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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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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项目,结合项目规模,技术参数等特点,可以采用评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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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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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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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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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同意,建议在附则增加表述“上级主管部门对评定分离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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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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