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农(渔业)罚〔202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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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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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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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某文于2025年5月4日17时30分许,在长江铜陵郊区段红庙船厂附近(禁捕水域)使用抛竿1根、纺车轮1个、钓钩1枚(4钩)进行垂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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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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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微信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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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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