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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933P/202505-00025 组配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发布机构: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铜农(渔业)罚〔2025〕26号 林某学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文号: 铜农(渔业)罚〔2025〕26号
发布日期: 2025-05-28
有效性: 有效
铜农(渔业)罚〔2025〕26号 林某学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发布时间:2025-05-28 09:29 来源: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铜农(渔业)罚〔2025〕26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林某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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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某学于2025年4月16日5时20分许,在铜陵市郊区老洲镇老洲头码头(长江干流禁捕水域)岸边停靠的商货船“枞阳货12669”船舷上使用旋网一张进行捕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六十”。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微信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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