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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933P/202505-00027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铜农(渔业)罚〔2025〕28号 钱某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文号: 铜农(渔业)罚〔2025〕28号
发布日期: 2025-05-27
有效性: 有效
铜农(渔业)罚〔2025〕28号 钱某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发布时间:2025-05-27 10:38 来源: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

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铜农(渔业)罚〔2025〕28号

违反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垂钓案

钱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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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钱2025年4月24日16时40分,在铜陵市郊区大通镇青通河禁捕指示牌下游20米(禁捕水域)使用路亚竿1根(2.1米)、水滴轮1个、铅头钩1个(3.5克,单钩,钓钩挂底)进行违规垂钓,无渔获物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微信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2025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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