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国务院对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提出更高要求,招标投标市场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市公管局起草了《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5 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的通知》(皖公管联办〔2025〕2号)
三、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为规范“评定分离”改革行为,迫切需求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起草过程
2024年7月,我局根据省市工作部署,会同市住建局赴合肥、南京、阜阳及马鞍山市进行调研,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经验做法基础上,2024年8月草拟了《铜陵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并发函征求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建设单位意见,在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吸纳的基础上,2024年9月修改后呈报省发改委公管办及省住建厅。2024年8月-2024年12月,我市在21个项目中试点“评定分离”,其中含交通项目1个。
2025年2月,结合省市相关部门反馈意见、项目试点情况及市场主体调研情况,我局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将“评定分离”适用范围拓展至依法必招的工程建设领域,再次征求社会意见,并同步向省交通厅、省水利厅汇报。
《管理办法》修订期间,我局先后多次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专题报告,并于2025年3月21日通过局党组会研定。3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3月27日市市场监管局提出公平竞争审查意见、4月3日市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两部门意见,我局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向市政府报送《管理办法》送审稿。经会议研究通过,于2025年5月14日会同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印发。
五、《办法》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体原则和思路、适用范围、评标要求、定标要求、责任监督和附则六个部分,共2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度依据、总体原则和定义。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及工程总承包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的服务项目以及招标人报请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项目,均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第三章评标要求,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进行客观公正评审,向招标人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在评标报告中对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评审情况详细说明,并对其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第四章定标要求,由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并对定标委员会的确定及定标结果承担责任,定标因素设置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已作为评标因素的业绩、荣誉不得再作为定标因素,定标方法采用评分排序法、集体票决法和集体议事法。中标候选人对定标过程或定标结果有异议投诉的可参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招标人或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起。
第五章责任监督,要求招标人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并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定标环节邀请单位内部纪检监察机关参加,对定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场指正,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按规定移交相关监督机构处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实施时间,实施期间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六、贯彻执行《办法》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铜陵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的宣贯工作,确保各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督促招标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维护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此外,我们还将密切关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对政策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确保其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推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解读机关: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咨询部门:交易管理科
联系方式:0562-5886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