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梅朵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职业打假人管理的建议》(第17-4-135号建议号)已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职业打假人现实情况分析
您的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近年来,职业投诉举报案件占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总量的比例逐年增加,该群体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精细化、年轻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如何规范牟利性索赔行为,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虽然职业举报一定程序上弥补了现行监管体系的监管薄弱环节,倒逼经营者提高诚信守法的意识和自律能力,唤醒了群众的维权意识,但职业投诉举报滥用对市场经营秩序和营商环境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中小企业法律盲区牟取不正当利益。中小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本身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经营压力大,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日常经营中,法律知识、维权意识普遍薄弱。而职业举报人利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无死角地查找违法行为,紧盯执法程序,拥有完善的踩点、购买、举报索赔、威胁利诱、复议团队等,二者相比形成绝对的不对称。同时,部分职业举报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站在专业和法律的制高点,带着显微镜、放大镜来查找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不是直接投诉举报,而是通过购买形成买卖关系,以消费纠纷掩盖敲诈之实,通过威逼、利诱、恐吓等手段,利用经营者的法律盲区诱骗经营者和解,获取相关利益甚至是高额利益,且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的职业举报人被追责概率、违法成本低,对社会负面激励作用明显。二是牵制监管力量挤占中小企业维权资源。职业举报人的队伍呈现出体系化、规模化的特征,拉网式、地毯式地筛查中小微企业,要求处罚、赔偿、和解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而监管部门,特别是在基层,处理投诉举报的工作量已经严重超出所能承受的范围。三是滥用救济手段影响行政机关良性执法。近年来,部分地区经济增长缓慢,营商环境动力不足,监管部门在执法的同时都讲求有温度,敏锐捕捉企业遇到的现实困难,包容审慎,服务大局。但职业举报人为了牟取不法利益,经常以行政机关突破法规,突破行政处罚裁量权,突破容错纠错清单为由,进行行政复议、信访、向纪委和上级部门举报。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并开展了深入调研。
二、采取的相关工作举措
(一)关于“市级初筛,属地认定”的建议:我局拟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之际,建议增加“补充条款”,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的职业打假人与牟取非法利益和暴利为目的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的职业举报人区分开,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限制职业举报人的无序无底线发展。通过摸排调研,掌握认定依据,突出“职业”“牟取利益为目的”的特点,将其行为与普通消费举报行为予以区分,增加其违法成本与责任意识。同时,尝试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职业举报人数据库或名录,形成职业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大数据共享、联动预警机制,进一步规范职业举报投诉行为,发挥正向效应。
(二)关于“规范程序,全链协同”的建议: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我局拟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处置市场监管领域牟取不正当利益投诉举报行为的暂行规定》,对经认定属于不正当牟利投诉举报的行为,相关部门在投诉处置、举报核查、行政复议审理、行政诉讼审理等环节依法依规开展规范处置,形成全链条密切协同的工作格局。《暂行规定》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牟利性投诉举报行为界定审查程序,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判断、甄别,属于牟利性投诉行为的,依法不予受理或已受理的终止调解。属于牟利性举报行为的,坚持审慎处置原则,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要认真核查处置依法处理,切实履行相应告知答复等义务。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区分职业索赔人与普通消费者的行为。对不以净化市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的牟利性索赔人所提诉讼,经审查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法律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行为,对其牟利性主张依法不予保护。对投诉举报人滥用诉权的行为依法予以规制,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依法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起诉。依法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进行处置。建立滥诉甄别机制,遏制恶意诉讼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打击。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等部门的协作,统一执法司法理念,统一证据认定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对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方面行政处理、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诈骗、诬告陷害等违法犯罪行为,指导、提醒商家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接收各部门在处理职业索赔人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迅速开展调查,形成打击恶意索赔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降低牟利性索赔投诉举报数量。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行政复议职能,依法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举报的规范处置行为。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调查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以及对被举报人是否进行处罚或者处罚轻重均与举报人没有行政上的利害关系。信访部门要及时将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牟利性信访投诉信息与相关部门共享,协助处理因牟利性投诉举报引发的信访相关事务,对涉及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依法支持相关部门的处置。
(三)关于“源头治理,加强服务”的建议:1、通过集中、分批式培训增加中小企业在维权过程中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设置中小企业培训课程,使其了解与职业打假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知己知彼”,例如,熟练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应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流程,规范员工行为,避免给职业打假人留下漏洞,降低职业打假人恶意投诉的风险,做到“身正不怕影子斜”。在遇到职业打假人投诉时,一方面,企业应积极配合取证和证据交换,收集和整理与投诉有关的证据材料,如进货单据、销售记录、产品检测报告等;另一方面,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了解其购买意愿和投诉原因,也可寻求专业法律援助。2、落实主体责任。结合3.15等重要节点开展广场宣传咨询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教育读本、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消费教育宣传。发布消费维权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引导生产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从源头上减少消费纠纷。通过12315平台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督促ODR单位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及时有效化解消费纠纷。3、强化合规指导。一是持续推进放心消费培育工作,坚持上门帮扶辅导,推动培育对象及时解决诉求纠纷。坚持强化宣传引导,推动培育对象落实公开承诺,开展放心消费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知晓度。坚持分类培育指导,组织召开座谈交流会,结合放心消费培育对象类型、行业特点分类培育指导,推动健全制度机制,规范诚信经营。二是开展约谈指导,2024年以来,我局组织召开了食品经营、药品零售、家用汽车、家居建材等行业的集中约谈和行政指导会,约谈经营主体50余家,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业务条线对企业合规经营现场进行帮扶指导,增强经营者合规化经营水平。
(四)关于“协调联动,形成合力”的建议:在拟出台的暂行规定中,成立由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依法处置牟利性职业索赔联合规制工作小组,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协调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规制的相应职责。针对投诉举报中反映的轻微违法行为,如行为人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应免尽免、当减则减的原则,从轻、从快、从宽作出处理,形成统一裁量基准,全面引导鼓励企业守法经营。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市场监管事业发展。
主办(分办)单位:铜陵市市场监管局
办复类别:B
联 系 人:汪海晖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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