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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693W/202506-0001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文字解读】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6-30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6-30 17:43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一、起草背景

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颁布实施,在九章90条中共有13条未明确职责部门,要求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实施。2023年,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分别印发国家和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地市人民政府明确13条条款职责部门,厘清权责边界,并向社会公开。为切实落实法律政策关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部署,我市组织对13项职责进行细化明确,并印发实施《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铜陵市市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

三、起草目的

为切实强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噪声监管职责分工,满足公众对宁静环境的需求。

 四、起草过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完成噪声职责分工的工作要求。2024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起草了《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在各部门反馈意见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职责分工》(送审稿)。2025年4月,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6月20日,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6月26日,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五、主要内容

《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噪声法》中涉及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法律责任5个章节13条条款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方面。《噪声法》第三十三条,主要涉及统一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明确由教育部门牵头,住建、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工配合。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噪声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主要涉及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出具及施工期间现场公示公告,明确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对照管理领域,分工负责。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噪声法》第四十六条,主要涉及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等交通领域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噪声管理,明确由交通运输、住建、发改部门对照管理领域,分工负责。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噪声法》第七十条,主要涉及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的管理,明确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先进行调解劝阻。劝阻调解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法律责任

1.《噪声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主要涉及违法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罚则,明确由市场监管部门、工信部门、铜陵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2.《噪声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主要涉及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罚则,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的,明确由城管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处罚权。

3.《噪声法》第七十七条,涉及建筑施工噪声超标排放、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罚则,明确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工负责,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的,城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4.《噪声法》第七十八条,涉及建设施工单位未依法依规列支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制定噪声污染防治方案、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并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连续施工作业公告附近居民的罚则,明确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分工负责,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5.《噪声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主要涉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罚则,明确由交通运输、发改、海事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噪声法》第八十条,涉及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铁路运输企业维护、保养、减振降噪措施落实不到位、未按要求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未按要求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未定期报送监测结果的罚则的,明确由交通运输、住建、发改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噪声法》第八十一条,主要涉及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采用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方法宣传,未落实商业经营活动降噪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罚则,餐饮经营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城管部门负责,其他的由公安机关负责。

8.《噪声法》第八十二条,主要涉及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未遵守有关管理要求、未采取降噪措施、违规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室内装修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未落实降噪措施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导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罚则,室内装修引起的噪声污染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城管部门负责依法行使处罚权;其他的由公安机关负责。

9.《噪声法》第八十四条,主要涉及住宅区公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降噪措施不落实、维护管理不到位、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的罚则,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噪声污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供电、消防、通讯引起的噪声污染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的由住建部门负责监管,城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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