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将第三条四款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和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铜官区全域(包括托管的经开区管委会西部园区所属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新桥办事处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全域、桥南办事处全域、普农集团移交郊区托管的社区;枞阳县枞阳镇建成区(具体区域由枞阳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四、第四条增加第五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五、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分别修改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
六、本修正案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现行《铜陵市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于2016年8月24日铜陵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3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制定距现在近10年时间,期间经历机构改革、禁放扩面、新冠疫情等,特别是2023年以来,春节期间群众烟花爆竹燃放需求增加,燃放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当前,县区政府确定的禁放区域与《规定》不相一致、县区政府动态调整的政策空间有限、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未明确等问题,制约了新形势下社会治理效能与群众燃放需求之间问题解决,需要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统一。
二、起草依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铜发〔2019〕1号)对,原有市直部门名称及职能进行调整,如原《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变更为应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变更为生态环境等。
根据2019年12月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纪要、各县区政府发布的通告,将各县区扩大的禁放范围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统一,消除社会误解。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实践需要,赋予县区政府动态行政区域燃放政策调整权,保障公众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回应社会治理实践。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参考其他地市做法,对全市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出明确规定。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一) 将第三条第三、四款分别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教育和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说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铜发〔2019〕1号)有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变更为应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合并为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变更为生态环境,教育与体育合并。
责任部门新增住房和城乡建设。在禁放实践中,公园、小区成为主要燃放地之一,需公园管理机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更好发挥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为该类组织主管部门,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列出有助于推动该类组织落实禁放工作责任。
同时,第五条第二款中“环境保护”、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作同步修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铜官区全域(包括托管的经开区管委会西部园区所属社区);义安区五松镇隶属社区和城东村、顺安镇隶属社区、新桥办事处隶属社区;郊区大通镇全域、桥南办事处全域、普农集团移交郊区托管的社区;枞阳县枞阳镇建成区(具体区域由枞阳县人民政府确定)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说明:2019年12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2017年1月1日禁放区域的基础上(《规定》确定的区域),以下区域纳入禁放范围:1.铜官区全域(包括托管的经开区管委会西部园区所属社区、村);2.郊区大通镇隶属社区、村,普农集团移交到郊区的社区;3.义安区新桥办事处隶属社区;4.枞阳县县城建成区。以上区域从2020年春节(2020年1月24日除夕)开始,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随后各县区政府相继发布通告,对各县区禁放区域进行扩大调整,并一直执行。在实践中,县区在宣传时按现在的区域进行宣传,变相弱化了《规定》的宣传普及,区域不一致也给社会公众带来困惑,禁放区域有必要从法律层面统一。目前,经开区西部园区已无村这一基层组织,郊区大通镇、桥南办事处均已全域禁放,同时枞阳县枞阳镇具体禁放区域采用居委会、道路沿线、园区等表述,较为复杂,《草案》对禁放区域进行统一、精简。
(三)将第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
说明:市人大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群众关于‘优化管理方式’的呼声越来越多,要求科学管控与民俗传承协同发展的诉求愈发迫切”。县区政府作为属地燃放管理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规定》中“禁放区域和地点外”的表述,导致县区政府在禁放区域内丧失调整权,与上位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划定”权限存在逻辑冲突。在实践层面,因特殊时期应急管理和现实需要,如新冠疫情放开后的2023年春节、大型活动庆典、蓝城等大型招商项目等,需县区政府综合考虑安全稳定、人口密度、民俗传统、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快速主动作为,通过科学划定燃放时间、地点,实现 “疏堵结合”,从“简单禁止”转向“精细管控”。删除“禁放区域和地点外”表述,为县区政府根据实际快速动态调整燃放政策预留政策空间,体现了“审慎科学、平衡适度”的原则,既是对法律授权的回归,也是对社会治理实践的回应,有助于实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与民俗传承的动态平衡。
(四)第四条增加第五款:“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适用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说明: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作为传统民俗或大型庆典、商业活动的重要形式,《规定》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新增条款通过援引行政法规,与上位法衔接,填补现行规定空白,确保法律体系统一,优化营商环境,强化精准管理,既保障了公众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丰富公众文化生活,增强获得感、满足感,又通过分级管理、安全评估等机制,兼顾文化需求与安全底线,是回应社会实践需求、防范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