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出台背景:2022年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明确将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其中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事项的基础性工作,是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重大工程抵御地震灾害能力,切实保障地震发生时城市生命线工程的正常运行发挥关键作用。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但哪些工程属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各方面存在不同的理解。在实际工作中,难免存在“应评未评”或“冗余过高”的现象,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重大项目的实施进度或地震灾害风险的合理防范。因此,《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和《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铜陵市积极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法治和政策宣传,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全过程监管,做好政策宣贯“后半篇文章”,制定了该贯彻落实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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