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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铜陵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0-09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情况
发布时间:2025-10-09 08:57 来源:城建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铜政〔2024〕21号)于2024年8月29日正式印发实施。自实施以来,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贯彻落实《办法》要求,扎实推进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推动了城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办法实施情况

(一)精心部署,多维宣传

自《办法》实施以来,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贯活动,为《办法》落地实施营造浓厚氛围。一是在媒体宣传层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日报、铜陵广播电视台、中安在线等多家媒体应邀参加,通过动漫、图文、问答等多种形式对《办法》进行了政策解读。二是在业务培训方面,采取 “集中授课 + 上门指导” 双轨并行模式。举办专题业务培训班,围绕《办法》新规,系统培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同时,积极开展上门业务指导服务,主动深入项目一线,从档案编制规范到系统操作流程,从常见问题解析到经验分享,全方位提升从业人员对《办法》的理解与执行能力。

(二)严格落实,规范管理

一是强化档案验收与移交。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中,城建档案业务人员严格遵循《办法》要求,对申报验收项目的档案资料进行全面、细致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出具验收结论。针对不合格项目,一次性明确整改要求,并持续跟踪指导,直至整改达标。在告知承诺制推行方面,已对多个项目实施,建设单位按承诺期限补充完善档案资料,有效提高了验收与移交效率。

二是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市城建档案馆自主研发 “铜陵市建设工程文件跟踪管理服务平台”,并免费向各参建单位开放使用。该平台实现建设工程文件 “边施工、边收集、边归档” 的全流程数字化管理,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可实时上传、动态跟踪,有效提升档案收集效率与完整性。目前,平台已在众多在建项目中广泛应用,通过平台实现了档案管理的数字化、规范化。此外,持续推进增量档案电子化工作,积极探索与其他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路径,逐步打破信息壁垒。

三是筑牢安全管理防线。严格落实《办法》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档案库房设施建设,配备防火、防潮、防虫等专业设备,安装监控系统,24 小时保障档案实体安全。在电子档案信息安全方面,建立多套备份机制,开展异地备份工作,切实防范数据丢失与损坏,确保档案数据安全可靠。

二、办法实施成效

一是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办法》的实施为城建档案管理各环节制定了明确的标准与流程,进一步明晰了各参与主体的职责。实施后,档案质量显著提升,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应急公共安全体系提供了更坚实的信息保障。

二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通过取消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将档案验收纳入竣工联合验收,并配合告知承诺制实施,大幅缩短建设项目档案验收与移交周期,有效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显著提高项目推进效率,获得企业广泛好评。

三是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随着信息化平台建设与增量档案电子化工作的深入推进,城建档案管理效率大幅提升,档案检索查询更加便捷,初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有力推动城市建设管理向数字化转型。

三、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办法》实施以来,在组织推动、制度执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单位对档案管理重视不足。尽管《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为档案移交责任主体,但部分建设单位仍将工作重心放在工程进度与质量上,存在档案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高、档案收集整理滞后等问题。二是监督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城建档案管理监督工作主要集中在验收环节,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档案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等前期环节监督力度不足,且监督方式较为单一,多以事后检查为主,缺乏全过程动态监管。同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未能形成有效震慑。
     针对当前《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关键环节,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一)加强培训与指导。定期组织面向工程参建单位的专题培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系统开展《办法》解读、城建档案管理法规政策宣讲及实操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工程参建单位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与管理水平。

(二)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构建全过程监督体系,将监督关口前移至项目立项阶段,对档案资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等全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线上监督与线下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严格执行《办法》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加大对不按要求移交档案、档案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办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