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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铜陵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统计、税务
名称: 铜陵市政府性基金清单(2025年)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1-17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政府性基金清单(2025年)
发布时间:2025-11-17 16:14 来源:铜陵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铜陵市政府性基金清单(2025年)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 水利建设基金 皖政〔2012〕54号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皖财综〔2021〕86号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12元/平方米;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8元/平方米;宜林地, 5元/平方米;详见文件 市区税务部门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5〕122号
财综〔2015〕2241号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皖价费〔2008〕112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义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铜陵经开区建设发展局
皖财综〔2019〕866号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建函〔2024〕335号
三、市税务局
4▲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市区税务部门
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明电〔1994〕2号
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发〔2010〕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皖财税法〔2022〕241号
5▲ 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市区税务部门
财政部财综〔2010〕98号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皖财税法〔2022〕241号
●▲ 水利建设基金 皖政〔2012〕54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 市区税务部门
皖财综〔2021〕86号
皖财综〔2022〕299号
皖财综〔2024〕195号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未按规定安排 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市区税务部门
《残疾人就业条例》
省政府令第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
7▲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市区税务部门
国办发〔2006〕4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60号
财政部财税〔2019〕46号
皖财综〔2019〕601号
四、省电影局
8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号 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 按电影票房收入的5%提取 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
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税〔2015〕91号
五、省税务局
9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省税务部门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
财政部财综〔2010〕97号
财政部财综〔2013〕103号
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财政部财税〔2018〕39号
财政部财税〔2019〕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10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国发〔2006〕17号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详见文件 省税务部门
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
财政部财综〔2006〕29号
财政部财综〔2007〕26号
财政部财综〔2009〕51号
财政部财综〔2013〕103号
财政部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财政部财税〔2018〕14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11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 1.9分∕千瓦时,详见文件 省税务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
财政部财综〔2013〕89号
财政部财综〔2013〕103号
财政部财税〔2018〕147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3号
六、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
12 铁路建设基金 财政部〔1996〕财工字第371号 铁路运输部门承运的货物 1991年3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0.2分/吨•公里;1992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分/吨•公里;1993年7月1日开征的货物运输1.5分/吨•公里 铁路部门
财政部财综〔2007〕3号
注: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标注“▲”号的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