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正式施行。为贯彻落实新《矿产资源法》要求,做好新旧制度的有效衔接,规范我市矿业权登记、勘查开采许可行为,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最新公布矿业权管理工作的有关服务指南,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并发布了《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发布<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期有关矿业权管理工作服务指南的公告》(以下简称《指南》)。
二、主要内容
《指南》共7类38个事项,主要可分为三部分,分别为矿业权登记(探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矿业权抵押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申请(勘查许可申请、开采许可申请)、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方案审查(开采方案审查、勘查方案审查)。《指南》分门别类地明确了过渡期内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情形,以及所需的申请材料清单和相关要求。此外,对于办理各项业务的申请条件、渠道、流程、时限、咨询方式等也均做出了详细说明。
三、事项解读
(一)矿业权登记
1.矿业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
为改变这一局面,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因此,过去的“一证”变为“两证”,即勘查矿产资源需要取得探矿权证、勘查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取得采矿权证、采矿许可证。
2.矿业权登记主要步骤
矿业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其程序需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线上或线下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申请资料,其中转移登记以及抵押权首次、变更、注销登记需由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需由抵押人(矿业权人)、转让人(原抵押权人)、受让人三方提出申请。二是矿业权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资料按规定进行查验并作出受理决定,或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是受理后,矿业权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将各类登记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四是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矿业权抵押权)。
3.注意事项
新《矿产资源法》生效前颁发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继续有效,与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单独申请矿业权登记。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申请
1.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申请情形
探矿权人编制勘查方案并通过评审后,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申请勘查许可证包括四种情形,分别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范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探矿权转让)以及注销申请。其中,延续、变更等申请可同步办理探矿权登记和勘查许可证。已按原相关规定办理了探矿权保留的勘查许可证届满,拟按照新《矿产资源法》规定申请探矿权保留的,在办理探矿权续期登记时,无需一并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
采矿权人在编制开采方案、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并通过评审后,也应当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采矿许可证包括四种情形,分别为首次申请(含直接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转采矿权)、延续申请、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范围、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矿权人名称、采矿权转让)以及注销申请。
此外,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可同时提交探矿权注销或变更申请、勘查许可证注销或变更申请、采矿权登记申请、采矿许可证申请材料,同时办理探矿权注销或变更、勘查许可证注销或变更采矿权登记、采矿许可证。
2.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申请要件精简
通过优化许可审批流程和精简要件后,勘查许可申请要件由原来的15件压减至4件,分别是勘查许可申请书、勘查方案(含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其中,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无需申请人提交,由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和原勘查许可证,与探矿权登记共享要件。
采矿许可申请要件由原来的21件压减至6件,分别是采矿许可申请书、开采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签字表)、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其中,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无需申请人提交,由登记机关通过政府网站进行核查;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或原采矿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或原勘查许可证以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与采矿权登记共享要件。
3.注意事项
勘查许可证相较于过去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矿种”,删除了“图幅号”“区块范围图”。采矿许可证相较于过去增加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矿山地址”,删除了“生产规模”。新版采矿许可证与勘查许可证统一了尺寸大小,且不再颁发副本。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方案审查
1.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定位
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将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采方案是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核心要件。主要回答怎么部署安排找矿、采矿工作,采用哪些勘查、开采手段,要达到怎么样的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效果等问题,是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依据,也是管理机关对矿业权人的勘查、开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2.矿产资源勘查方案、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
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均需由具有相应发证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其中需要编制勘查方案的主要情形为探矿权人首次申请、延续申请以及变更申请(扩大或缩小勘查区域,包括探矿权合并或分立)勘查许可证和勘查方案重大调整(勘查方案新增钻探或坑探方法手段);需要编制开采方案的主要情形为矿业权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矿种、变更开采方式)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相较于原开发利用方案,整体框架并未进行变动,仅按照新《矿产资源法》有关要求,对个别内容进行了调整。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调整为“开采方案”;对“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和“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综合信息表”中矿业权信息填写内容进行了调整;将第四章“二、开采方式”中“承诺开采回采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修改为“提出有效措施确保开采回采率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将第四章“四、资源综合利用”中“承诺选矿回收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以及“承诺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修改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选矿回收率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和“确保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在第四章“二、开采方式”中增加“并说明减少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植被损毁所采取的必要预防控制措施。”
3.注意事项
2025年7月1日之前已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可以继续使用;未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按照《指南》要求编制并进行审查。
解读机关: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解读部门:矿产资源管理科
联系方式:0562-585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