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稳定长江禁捕秩序,全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长江禁渔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示警作用,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3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铜陵市查处殷某某等使用快艇电捕案
2025年9月,铜陵市查处殷某某等使用快艇电捕案,查处涉案人员7人,查获捕捞工具、渔获物若干。经查,2025年7月至8月,该团伙在铜陵江段多次实施非法捕捞。9月8日,市渔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开展联合收网行动,现场缴获渔获物51.9公斤,快艇1艘,电捕设备1套,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是一起分工明确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嫌疑人殷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捕情况下,事先共谋,分工明确,组成“捕运销”一体化的团伙。随着长江十年禁渔持续推进,渔业资源逐步恢复,高压电鱼作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捕鱼方法,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舒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10月,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经查,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舒某某在枞阳镇菜子湖水域(属禁捕水域)利用钓竿2根,分别连接8个钓钩垂钓时,被枞阳县渔政信息中心视频监控发现,随后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将其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2.5公斤。
本案中,当事人舒某某使用多杆多钩在菜子湖水域(属禁捕区)进行垂钓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休闲垂钓的范畴,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
三、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4日晚,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渔政信息中心监控发现,有人在长江干流进行垂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现场查获当事人徐某正在利用锚钩(钩刺耙刺)进行捕捞活动。经勘验,现场位于义安区东联镇长江干流水域,属于禁渔区,当事人使用的钓具为1根悬挂了锚钩(钩刺耙刺)的路亚竿,钩刺耙刺是农业农村部明确规定的禁用渔具。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义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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