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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933P/202512-00021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铜陵市2025年第四批禁渔执法典型案例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12-30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2025年第四批禁渔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2-30 10:47 来源:铜陵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为持续稳定长江禁捕秩序,全市各级各部门扎实开展长江禁渔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震慑效果好、示范效应强的案件。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示警作用,市农业农村局从中选取3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铜陵市查处殷某某等使用快艇电捕案

2025年9月,铜陵市查处殷某某使用快艇电捕案,查处涉案人员7人,查获捕捞工具、渔获物若干。经查,2025年7月至8月,该团伙在铜陵江段多次实施非法捕捞。98日,市渔政执法支队联合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开展联合收网行动,现场缴获渔获物51.9公斤,快艇1艘电捕设备1套,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是一起分工明确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典型案例,嫌疑人殷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长江十年禁捕情况下,事先共谋,分工明确,组成“捕运销”一体化的团伙。随着长江十年禁渔持续推进,渔业资源逐步恢复,高压电鱼作为一种极具破坏性的捕鱼方法严重危害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舒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5年10月,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经查,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舒某某在枞阳镇菜子湖水域(属禁捕水域)利用钓竿2根,分别连接8个钓钩垂钓时,被枞阳县渔政信息中心视频监控发现,随后枞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将其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2.5公斤。

本案中,当事人舒某某使用多杆多钩在菜子湖水域(属禁捕区)进行垂钓的行为,已明显超过休闲垂钓的范畴,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不得从事捕捞活动,不得垂钓,不得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规定。枞阳县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

三、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查处一起徐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2025年11月4日晚,义安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渔政信息中心监控发现,有人在长江干流进行垂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现场查获当事人徐某正在利用锚钩(钩刺耙刺)进行捕捞活动。经勘验,现场位于义安区东联镇长江干流水域,属于禁渔区,当事人使用的钓具为1悬挂了锚钩(钩刺耙刺)的路亚竿,钩刺耙刺是农业农村部明确规定的禁用渔具。

本案中,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义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其处以罚款并没收渔获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