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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6777/202602-00006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铜陵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铜陵市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10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版)
发布时间:2026-02-10 15:07 来源:铜陵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层级及具体名称 实施部门 实施机构 是否全省一单 备注 清单编制部门
1 保障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宾旅馆住宿业务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目录(第二版)的通知》(皖卡通办(2023)1号) 保障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宾旅馆住宿业务 保障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宾旅馆住宿业务 保障个人持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宾旅馆住宿业务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162号)第八十一条: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从业单位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道路运输企业聘用机动车驾驶人备案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3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和撤销备案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2.《关于做好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实行审批改为备案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公治安〔2022〕2396号)。
保安培训单位备案和撤销备案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4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5.2.3.2: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见附录B)。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 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接待训练、比赛等射击活动,应当事先将批准文件、来访单位、抵离时间、携枪数量、《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复印件、安全管理措施等材料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射击竞技体育活动备案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6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安部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第三条:“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公安部门 网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7 国际联网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147号令)第十一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 国际联网备案 公安部门 网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8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公安部门 出入境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9 提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导航提示服务 2019年7月17日《公安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企业群众60项措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行公安交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群众企业6项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19〕465 号) 提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导航提示服务 提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导航提示服务 提供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导航提示服务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10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公安部门 刑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11 “12389”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公安部、省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设立12389专用举报电话,由警务督察部门负责接收处理电话举报投诉事项。 “12389”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12389”群众投诉举报电话受理 公安部门 督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12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2024年12月21日颁布,2025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3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13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2024年12月21日颁布,2025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14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公安部门 情指中心 铜陵市公安局
15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16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17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18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务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公安部门 新闻宣传科 铜陵市公安局
19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 刑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0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1 交通紧急疏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交通紧急疏导 交通紧急疏导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2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22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加强重点时段主题宣传和预警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3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4 保安员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员资格考试信息发布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5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免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免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26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7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安徽省禁毒办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6月全民禁毒宣传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皖禁毒办〔2024〕81号)。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公安部门 刑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8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便民服务事项。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公安部门 经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29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的通知》(公经侦〔2025〕453号)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 “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 公安部门 经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30 “反电诈”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全文。
“反电诈”宣传 “反电诈”宣传 公安部门 刑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31 “六一”打拐日宣传 《关于组织开展“六一”国际儿童节防拐卖防性侵主题宣传活动的通知》(公刑侦〔2023〕2493号) “六一”打拐日宣传 “六一”打拐日宣传 公安部门 刑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32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1.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正确使用110的知识,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提示,宣传110接处警工作先进事迹。每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集中组织开展110宣传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公安部门 情指中心 铜陵市公安局
33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34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2024年12月21日颁布,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35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化,在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同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检验合格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检验合格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36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37 小型汽车现场制牌 便民服务事项。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6〕18号),2016年底全省所有地市实现“小型汽车号牌现场制作点全覆盖”。 小型汽车现场制牌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38 安徽高速公路施工信息安全提醒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 安徽高速公路施工信息安全提醒服务 安徽高速公路施工信息安全提醒服务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39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2024年12月21日颁布,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40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41 “110”电话报警受理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10”电话报警受理 “110”电话报警受理 公安部门 情指中心 铜陵市公安局
42 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157号令)及《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操作规程(试行)》(公交管〔2020〕73号) 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43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44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45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2024年12月21日颁布,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46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2024年12月21日颁布,2025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47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48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49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2024年12月21日颁布,2025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50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1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2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公安部门 网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3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公安部门 网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4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公安部门 网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5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公安部门 出入境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6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公安部门 出入境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7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第七条“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公民因私出入境记录查询 公安部门 出入境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8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公安部门 刑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59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公安部门 刑侦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60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当面会见: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公安部门 看守所 铜陵市公安局
61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拘留人员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应当查验会见人员的有关证件、凭证,填写会见被拘留人登记表,及时予以安排。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受次数和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公安部门 拘留所 铜陵市公安局
62 被拘留人家属会见服务 1.《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力。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2.《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会见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所规定的时间、区域进行,并遵守拘留所会见管理规定。被拘留人会见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每次会见的人数不超过3人,会见时间不超过30分钟。有特殊情况要求在非会见日会见或者增加会见次数、人数和时间的,应当经拘留所领导批准。经被拘留人或者其亲友申请,有条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进行远程视频会见。
被拘留人家属会见服务 被拘留人家属会见服务 公安部门 拘留所 铜陵市公安局
63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公安部门 法制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64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65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非现场信息查询”功能。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机动车非现场处罚信息查询 公安部门 交管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66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公安部门 车驾管理所 铜陵市公安局
67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
68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公安部门 治安支队 铜陵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