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0700003096773G/202602-00002 | 组配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铜陵市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名称: | 市司法局公共服务清单2025版 | 文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层级及具体名称 | 实施部门 | 实施机构 | 是否全省一单 | 备注 | 清单编制部门 | ||
| 省 | 市 | 县 | ||||||||
| 1 |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 公证员年度执业考核结果备案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2 |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 司法 | 律师工作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3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1.系为社会提供的便捷服务,便于了解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情况,仅限查询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基本信息、领取安徽省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查询系统http://www.sft.ah.gov.cn。2.《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由国务院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持证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和有效期在本机关网站公示,并送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上查询服务 | 司法 | 行政执法监督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4 | 提供市政府规章汇编的权威查阅版本 |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三十八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民族文版、外文版本的规章汇编,由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2.《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号)第四条:编辑法规汇编,遵守下列分工:(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由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编辑。具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编辑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汇编。 | 提供省政府规章汇编的权威查阅版本 | 提供市政府规章汇编的权威查阅版本 | 司法 | 市司法局立法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5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基地建成后,要切实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基地资源使用频率和效益,每季度适时开展面向重点对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年度组织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4次,真正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基地的作用。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司法 | 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6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学生等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 司法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7 | 组织协调市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加强普法讲师团建设,充分发挥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师的作用。 |
组织协调省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组织协调市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组织协调县级普法讲师团开展法治讲座 | 司法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8 |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 | 《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司办发)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8〕9号) :第四章“档案保管、利用、调转”。 |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 | 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 | 司法 | 律师工作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9 | 全省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指导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2号):三、内设机构 (四)律师管理处:承担全省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工作。 | 全省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指导 | 全省企业单位法律顾问指导 | 司法 | 律师工作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0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1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2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3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宪法宣传周”活动 | 司法 | 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4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37号)第十三条:强化监督管理和实施:加强对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指导和规范,维护法律援助秩序。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导服务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5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144号)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地或者司法鉴定人执业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违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二)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四)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五)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六)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七)支付回扣、介绍费以及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八)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九)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十)司法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十一)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 |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受理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6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诉查处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受理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告知处理结果。 2.《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司发通〔2013〕161号,2025年5月13日司法部令第149号修订)第七条:投诉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一)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二)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或者安排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三)法律援助人员未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四)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五)被投诉人收取受援人财物;(六)被投诉人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诉事项。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按照异议审查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投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义务之日起三年内提出投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7 |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指导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六)组织司法鉴定人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指导 | 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资质管理、质量管理和司法鉴定人专业教育培训指导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8 |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 |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 | 司法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19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律师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司法 | 律师工作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
| 20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因执业证书损毁等原因,导致执业证书无法使用的,应当申请换发执业证书。换发执业证书,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规定的,为申请人换发执业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换发执业证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准予换发执业证书的,申请人在领取新的执业证书时,应当将原执业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第十一条:执业证书遗失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并在省级以上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指定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遗失声明应当载明遗失的执业证书的种类、持证人姓名(名称)、执业证号和执业证书流水号。律师、律师事务所申请补发执业证书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已刊登遗失声明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遗失、损毁补(换)发 | 司法 | 律师工作科 | 是 | 铜陵市司法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