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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773G/202602-00003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铜陵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保留事项2025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09
有效性: 有效
市司法局行政权力中介保留事项2025版
发布时间:2026-02-09 08:39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资质条件 资质依据 收费标准及依据 委托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部门 备注 清单编制部门
1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资产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七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资产证明。第三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出具资产证明相应资质的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2 司法 铜陵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