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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农(渔业)罚〔202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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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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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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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汪某乐于2025年12月19日18时45分,在铜陵市郊区老洲镇南埂(北岸上游200米处)停泊的皖铜陵9898号商货船上(禁捕水域)使用旋网一张进行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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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180号)第十一条:“只规定了最高罚款数额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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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本机关开具缴款通知单,凭缴款通知单通过互联网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选择微信或银行柜面等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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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农业农村局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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