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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行政执法的职责、依据、程序以及监督、信访、举报途径(2025年版)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2-27
有效性: 有效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行政执法的职责、依据、程序以及监督、信访、举报途径(2025年版)
发布时间:2026-02-27 09:44 来源: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依据 程序  监督、信访、举报
1 行政处罚 对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应当根据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
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由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林木良种生产能力制定并组织实施。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 行政处罚 对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等四类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的处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 行政处罚 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勘查、开采区域等实施现场查验、勘测;
(二)询问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 行政处罚 对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 行政强制 代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修复,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 行政处罚 对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二款: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 行政强制 代履行对勘查区域的清理或者恢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 行政处罚 对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有关单位代为清理、恢复,所需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的处罚,对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对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的处罚,对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
(二)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
(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保护性开采要求开采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或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或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勘查的工具、设备,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探矿权登记的勘查区域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及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 行政强制 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封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4 行政强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5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6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7 行政强制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9 行政强制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0 行政强制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调查责任:调查或检查时,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2.审查责任: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种类、依据进行审查。
3.决定、告知责任: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妥善保管有关财物。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1 行政处罚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森林公园经营者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2 行政处罚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采挖森林公园内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所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3 行政处罚 对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处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采伐、损毁和擅自移植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4 行政处罚 对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处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施工中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景观植被、山体和水体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赔偿损失,并处以被毁坏森林资源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经批准,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线管,未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的处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39 行政处罚 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等三类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行为的处罚 对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的处罚,对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对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的处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五、六、七项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0 行政处罚 对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1 行政处罚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2 行政处罚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自然保护区条例》(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一、明确衔接事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含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下同)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为“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
4.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环人事〔2020〕14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4 行政处罚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涉及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因此建议同时列入其他相关部门清单。)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6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采泥炭、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7 行政处罚 对违法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及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49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0 行政处罚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1.《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造成疫木流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购松树,由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第一款: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并报疫情发生区和加工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1 行政处罚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及时回收或者销毁松木材料,或者随意弃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限期回收或者销毁;拒不回收或者销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疫情扩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2 行政处罚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承运人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3 行政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对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停止调运、改变用途,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
(二)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三)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调运应检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林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封存、没收、销毁应检物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6 行政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处罚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对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8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59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0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2013年6月25日通过)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1 行政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2 行政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2013年6月25日通过)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3 行政处罚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4 行政处罚 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行为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5 行政处罚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虫病疫情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6 行政处罚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7 行政处罚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8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69 行政处罚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0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1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2 行政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3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4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对涂改标签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6 行政处罚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7 行政处罚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五)不再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或者不再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的;
(六)未执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生产种子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79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第七款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0 行政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1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2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3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5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6 行政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7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89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0 行政处罚 对非法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1 行政处罚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3 行政处罚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范围繁育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4 行政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对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对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食用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人工繁育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5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6 行政处罚 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猎证。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7 行政处罚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8 行政处罚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其核查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评估费用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99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1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2 行政处罚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3 行政处罚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4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5 行政处罚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6 行政处罚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8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涉嫌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登记台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行政义务决定,催告履行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决定。
3.送达责任:行政强制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4.执行责任:依法实施行政强制。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09 行政处罚 对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放线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0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由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1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八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更新全国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3 行政处罚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六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4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5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6 行政处罚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项目合同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审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资质或者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的单位,违法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或者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专题地图,违法收取标载费用的处罚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编制行政区域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不得刊登广告。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专题地图的,应当根据地图载负量标载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体育馆、车站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在其他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编制行政区域地图、导航电子地图或者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专题地图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标载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安徽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202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以及冠以“安徽”“安徽省”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除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经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
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19 行政处罚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政处罚 1.《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4号)第三十二条: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0 行政处罚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1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2 行政处罚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3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4 行政处罚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5 行政处罚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6 行政处罚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7 行政处罚 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8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29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0 行政处罚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1 行政处罚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2 行政处罚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3 行政处罚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政处罚 1.《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4 行政处罚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5 行政处罚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7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8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3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0 行政处罚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1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一)国界、国家海岸线长度;(二)领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面积;(三)国家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四)国家版图的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五)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3 行政处罚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笫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5 行政处罚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6 行政处罚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7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8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49 行政处罚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0 行政处罚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
2.《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基础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3.《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2 行政处罚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3 行政处罚 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4 行政处罚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5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6 行政处罚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以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7 行政处罚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8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59 行政处罚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2004年7月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7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意见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审专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颁发评审资格的部门吊销其评审资格:
(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的;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
(三)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2004年08月10日公布实施)第九条:开采矿泉水资源,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采矿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予以处罚:
……
(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1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如实提供年度报告等四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虚报、拒绝、隐瞒。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情形的行政处罚 1.《安徽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08月10日省政府令第175号修订)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3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政处罚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4 行政处罚 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处罚 1.《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987年4月29口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6 行政处罚 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冋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7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不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任意丢掉矿体,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8 行政处罚 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2.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69 行政处罚 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1.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其中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0 行政处罚 对用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1 行政处罚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査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政处罚 1.《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2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3 行政处罚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一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五条: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二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涉及一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对国有收藏单位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4 行政处罚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5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处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6 行政处罚 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依法给予处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7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有关古生物化石,并处2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8 行政处罚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三条:收藏单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严重影响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自然资源部指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藏条件的收藏单位代为收藏,代为收藏的费用由原收藏单位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行政处罚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2.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五十条: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罚款。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违法发掘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其他区域内违法发掘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情节严重的,由批准古生物化石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撤销批准发掘的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1 行政处罚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政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2 行政处罚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政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政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计提;逾期不计提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政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5 行政处罚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釆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6 行政处罚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7 行政处罚 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査、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8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89 行政处罚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0 行政处罚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1 行政处罚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政处罚 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3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4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6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7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8 行政处罚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199 行政处罚 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0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2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政处罚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3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4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5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6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7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8 行政处罚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0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0 行政处罚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2 行政处罚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3 行政处罚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2.《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第二十九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4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5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6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7 行政处罚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行政处罚 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8 行政处罚 对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四条: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19 行政处罚 对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0 行政处罚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1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2 行政处罚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3 行政处罚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4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5 行政处罚 对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6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7 行政处罚 对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8 行政处罚 对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29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0 行政处罚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六十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2 行政处罚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制》(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九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3 行政处罚 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4 行政处罚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6 行政处罚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7 行政处罚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五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
238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四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的决定》(皖政〔2022〕112号)。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审理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法监督途径:1.卫片执法检查;2.巡查;3.信访;4.举报;5上级交办;6.部门转办;7.媒体;8.法制审核等途径。

信访、举报途径:可采用走访、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电话等形式,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举报电话:12336或0562-280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