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已于2022年6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为更好的让大家理解《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相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现行的《铜陵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自2015年实施以来,实现了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对促进城乡规划精细化管理发挥了较大作用。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暨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国家、省、市新规范、新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现行规定在规划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我市组织对《铜陵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5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在多轮讨论、研究并多次征求区县、相关专家、市级相关部门及部分开发企业的意见后,形成《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制定的意义
铜陵市上版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于2015年,至今已实施6年时间,期间国家层面如居住区设计标准等相关重要技术规范进行了重大修订和新增,原规定中部分重要内容已不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本次修订的意义在于将近年来新编制、发布和执行的国家、省、市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新规定的关键内容纳入,进一步强化规定的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
(二)总体考虑
1.有限修改完善。有限修改,对《技术规定(2015年版)》框架、内容不做大的修改。
2.适应新的要求。对《技术规定(2015年版)》与新规范、标准有明显冲突和实践中不适宜的条文应删除或修改。
3.具有可操作性。提高《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的可操作性,对似是而非或操作难度大的条款进行修改,非必要的、不适应新形势的规定予以删除,创优营商环境。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实施评估
本次修订工作首先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内部开展《技术规定(2015年版)》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其次是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多轮发函的形式,向市直单位、县区政府、房地产和建筑协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广泛收集《技术规定(2015年版)》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最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内有关科室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形成内部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开展《技术规定(2015年版)》2021年修订工作。
(二)专题研究
针对《技术规定(2015年版)》实施以来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建设项目容积率规定、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筑退让以及绿地率计算等若干专题,组织规划编制项目组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通过梳理近些年新颁布的国家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省内城市及个别省外相近城市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比对不同城市规定的依据和异同,提出借鉴作为《技术规定(2015年版)》2021年修订的重要基础支撑。
(三)组织修订
2019年9月启动《技术规定(2015年版)》2021年修订工作,2020年3月形成初步方案。2020年5月第一次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共有5个单位进行了反馈,2021年7月第二次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共有9个单位进行了反馈,我局及时组织编制单位按相关意见修改完善。同时,我局于2021年5月29日、9月13日、9月18日对修订方案分别开展了三次专题审查,经修改完善后于9月下旬形成专家评审稿,9月28日,我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评审会。9月30日-10月29日修订方案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了公示(铜规公示〔2021〕147号)。2022年3月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加强铜陵市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实现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规划能有效实施。
五、主要任务
《技术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共78条,本次修订在《技术规定(2015年版)》基础上修改了41条,删除4条,新增9条,针对以下五个方面:
(一)适应新政策、新标准、新规范
1.对原第一条(编制目的)、第二条(空间定位系统规定)、第六条(用地使用性质规定)进行修改,适应机构改革和自然资源部的新要求。
2.依据《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2020版)》,对原十三条(工业用地建设要求)进行修改,将工业用地内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从6%改为7%。
3.第五章关于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对原《规定》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六十八条根据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村庄规划的新规定进行修改。
(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1.从小区安全和新冠疫情暴发后小区封闭式管理必要性考虑,删除原《规定》第十七条(围墙设置规定)中“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应修建围墙”规定。因住宅高空抛物事故责任认定难度大,为了减少高空抛物对一层住户带来的隐患和保障小区绿地率,本次增加“超过四层(不含四层)住宅楼不得建院落”这一规定。
2.因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有不设置人行道的习惯做法,为保障居住区内居民安全,本次加以控制,新增居住区人行道设置规定。
3.因居民对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有迫切需求,新增关于充电桩配建规定的条款。
(三)提高城乡安全韧性
1.由于存在小区建设时为体现入口形象,对城市道路开口过大的现象,为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和对绿化带产生较大破坏,本次对原《规定》第五十条(建设项目出入口设置规定)增加建设项目车行出入口在城市道路开口宽度规定的内容。
2.因铜陵市排水专项规划制定的暴雨强度公式已发生变化,对原《规定》第五十八条(排水工程建设规定)的暴雨强度公式进行修改。
3.适应综合管廊建设的新需求,增加关于综合管廊建设基本规定的条款。
(四)加强城市风貌塑造
依据《铜陵市建筑风貌管理暂行规定》,增加关于建筑设计原则、建筑风格规定、天际轮廓线控制、建筑材质规定的条款,补充完善原第三十九条(建筑界面控制)、第四十条(建筑开敞面和面宽规定)、第四十一条(建筑色彩规定)。
(五)提高规划实施操作性
1.对原第五十三条(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修改:对于住宅停车位配建,和2018年版《铜陵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保持一致,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采用差异化配建标准;因规划管理中发现普遍反映医院配建标准过高,本次参照合肥、芜湖、马鞍山规定,将机动车配建标准从原规定3.0辆/百㎡建筑面积改为1.5辆/百㎡建筑面积;因共享单车的推广,原规定非机动车配建标准普遍过高,本次修改在原标准基数上乘以0.5系数。
2.对原第二十八条(蓝线、绿线、山体退让距离规定)进行完善,对蓝线、绿线、山体边界作了详细界定,使该条规定更严谨,更具操作性。
3.对原第六十二条(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定)进行完善,明确市政附属设施(电力变压器、分支箱、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等)宜设置于沿路绿地或道路附属绿地内。
4.对附录《铜陵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中关于阳台、设备平台的规定进行细化。
5.删除了不适应或非必要的管理规定:原第十二条(成片建设规模要求)、原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规定)、原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内部道路设置规定)和原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分期建设规定)对居住用地、商业用地允许分期建设的最小规模的要求。
解读机关: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科室:编研中心
联系人:朱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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