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的精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市县政府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及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的《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1、推进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的需要。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对土地征收流程作了重大调整,组织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土地现状调查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妥善处理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问题,有利于加快理顺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确保我市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维护被征地主体合法权益的需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随着土地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断变化,逐步调整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政策符合征地工作的实际,也有利于保障农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3、我市现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是2017年制定的,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应当综合考虑当前的市场行情和未来重大项目建设,对原有标准进行适当提升,既能够有效保障被征地主体的合法权益,又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1、评估测算。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初步确定市辖区被征收土地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意见
2、征求意见。先后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三次征求了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的意见。
3、召开论证会。邀请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及专家组织开展了论证工作。
4、组织听证。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邀请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直有关单位、县、区政府、市经开区管委、部分乡镇政府、村委会、社区等代表参加。
5、开展风险评估。积极做好社会问卷调查,认真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等级为低风险,并按规定已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政法委备案。
6、合法性审查。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7、召开专题协调会。市政府召开了专题协调会,会议原则同意此次调整意见,会议研究增加了“公益性公墓涉及区划调整等因素安置费用超过2000元/冢的由辖区政府自行研定”、“被征收土地上合法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费,参照国有土地征迁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由辖区政府自行研定”内容。
四、工作目标
通过调整使我市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有所提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近三年我市物价指数平均上涨幅度和我市近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上涨幅度相一致。
五、主要内容
1、调整被征收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对《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辖区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铜政〔2017〕32号)(下省略)所列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平房在原基础上每平米增加50元,楼房在原基础上每平米增加100元。房前屋后附着物在原基础上每人增加200元。
2、调整被征收土地田间地头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砖石水井由75元/立方米调整为砖井按1500元/井补偿,机井按2000元/井补偿,土井不补。
对坟墓迁移费由1000元/冢调整为1500元/冢(一冢一棺)和2000元/冢(合棺)。公益性公墓安置费由1500元/冢调整为2000元/冢,涉及区划调整等因素安置费用超过2000元/冢的由辖区政府自行研定。
3、调整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对经济作物补偿标准由2000元/亩调整为2200元/亩。林地由1500元/亩调整为2000元/亩(含砍伐费)。
4、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装潢补偿标准。对装潢标准中的一类在原基础上每平米增加50元,二类在原基础上每平米增加40元,三类、四类考虑到与现有情况相差不大,故维持原标准。
5、调整临时过渡期限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对多层安置临时过渡期限维持18个月不变,对高层和小高层安置临时过渡期限调整为24个月。对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由200元/月.人调整为220元/月.人。
六、创新举措
1、此次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充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近三年我市物价指数平均上涨幅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上涨幅度情况,并与省政府新公布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水平相结合。
2、此次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调整与《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政〔2017〕31号)部分内容调整相结合,妥善解决了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拆除后无处居住等问题。
七、保障措施
1、加强宣传培训。将调整后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通过报纸、政府网站、乡镇、村张贴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同时,通过举办培训班和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县、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培训,使从业人员及时掌握新的标准,切实做到新旧政策衔接到位。
2、加强指导检查。切实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征收土地工作指导帮助,要求各县、区政府将征收土地预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不定期对县、区政府执行调整后的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解读机关: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咨询科室:市土地征收中心
联系方式:2866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