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第四人民医院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医院服务信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医院公开信息,应当坚持合法合规、真实准确、便民实用、及时主动的原则。若发现与自身相关的、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章 公开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22〕1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皖卫办秘〔2022〕56号),以主动公开为主、提供咨询服务为辅,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反映医院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各职能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对社会和患者公开下列医院信息:
(一)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医疗技术准入、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
(六)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七)招标采购信息;
(八)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咨询及投诉方式;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医院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办公和服务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二)咨询台、服务台;
(三)人员岗位标识;
(四)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或医院门户网站;
(五)互联网交流平台、公众号、移动客户终端;
(六)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七)咨询服务电话;
(八)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发生争议时,积极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第八条 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第九条 信息公开基本程序,各职能科室将拟公开的信息报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办公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其他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公开。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医院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职能科室为医院信息公开的直接责任部门,负责本科室相关的医院信息公开工作,对应公开的医院信息而未公开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医院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第十三条 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医院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医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六)医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 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第十六条 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科室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纳入年度综合考评项目。
第十八条 各有关科室实行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医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办公地址在医院5号楼一楼,办公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联系电话0562—2133167(2133168)。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