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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72311/202212-00058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主题分类: 卫生、医疗
名称: 市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2-30
有效性: 有效
市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指导目录
发布时间:2022-12-30 15:54 来源:铜陵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序号

层级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规范内容

备注

七、卫生健康部门

18

市、县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申请人可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检测,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认领

19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检验报告编制

《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5号)附件1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材料要求  第四条 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二)产品生产有关材料;(三)产品检验报告;(四)样品1件。样品应当与检验样品同时采样、同一批号。大型水质处理器提交产品照片。管材和管件提交样品片段,并显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提交用250ml 透明玻璃瓶盛装(有避光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样品,玻璃瓶上应当贴有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要求的标签。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发布)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申请人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可对产品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主要理由:《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第5条。

不认领,对应行政权力为省级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