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流程电子化的快速发展,以及相关部门制订的涉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标准或工作规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争议问题提起等内容有了新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等文件要求,为加强与实际监管工作的衔接,进一步细化质疑异议的处理很有必要。该办法在局内部多轮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征求意见会的方式向市场主体征求了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争议问题的处理,准确界定监管的层级和边界,强化招标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明确各方交易主体的行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率。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于2020年12月启动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工作,在局内部多轮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期间以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召开征求意见会的方式向市场主体征求了意见,经过多轮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并及时向市司法局提起合法性审查,并备案。
四、工作目标
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起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办法》第一条)。
(二)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
(三)明确了提起质疑异议的主体资格(《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
(四)明确了提起质疑异议的时间要求(《办法》第五条)。
(五)细化了质疑函和异议书的主要内容(《办法》第六条)。
(六)明确了质疑异议不予受理的情形(《办法》第七条)。
(七)细化了处理质疑异议的调查方式(《办法》第八条)。
(八)明确了撤回质疑异议条件(《办法》第九条)。
(九)细化了质疑异议答复的内容要求(《办法》第十条)。
(十)明确了质疑异议后的项目处理办法(《办法》第十一条)。
(十一)明确了质疑异议处理改变原结果的处理方法(《办法》第十二条)。
(十二)明确了交易平台应提供的服务事项(《办法》第十三条)。
(十三)明确了未按规定处理质疑异议的责任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
(十四)明确了违法提起质疑异议的责任处理(《办法》第十六条)。
(十五)明确了《办法》的解释主体。(《办法》第十七条)。
(十六)明确了《办法》的生效时间。(《办法》第十八条)。
六、创新举措
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各方交易主体的法律责任,细化了提起质疑异议所需的材料、处理质疑异议调查的方式和质疑异议答复应符合的要求,增加了在线提起质疑异议的方式,并建立了通报制度,实行信用惩戒。
七、保障措施
加强与各项目单位、代理机构业务衔接,科学规划、统筹布局、规范发展,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持续健康发展。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将质疑异议处理结果作为对项目单位、代理机构目标考核的依据,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解读机关: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咨询科室:交易监督科
联系方式:0562-5886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