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其他法定信息> “双随机、一公开”
索引号: 113407000030968459/202303-00096 组配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机构: 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名称: 2023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3-03
有效性: 有效
2023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3-03 08:32 来源: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2023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检查
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
类别
抽查
事项
1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测绘资质检查及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查 全省测绘资质单位 重点检查项 现场检查 省、市自然资源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安徽省测绘条例》
3.《测绘资质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4.《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2021年修订)
5.《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
6.《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
7.《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18〕421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7号)
9.《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1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11.《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与数据认定规定》(CH/T 1018-2009)
12.《测绘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通用要求》(CH/T 1042-2018)
2 地图市场监督监管情况 对地图市场中各类地图的审图号、是否送交样本或履行备案及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开地图管理规定的问题等进行监督检查 地图市场经营企业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
3 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六条。
4 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1.是否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猎捕;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及经营利用相关活动;3.场地、设施、技术、卫生、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4.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5.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5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检查 1.生产用地情况;2.承诺践诺情况;3.植物新品种引种;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5.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6.林草种子质量等。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
6 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