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以下简称58号令)在2023年5月1日正式生效,在58号令中关于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规定与原《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信用修复规定存在一定程度上不一致的情形。为确保我市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特对原《办法》中关于信用修复的部分进行重新修订,另对原《办法》中的部分表述不准确的部分进行适当调整。
二、起草依据
《办法》修订主要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及与日常工作实际相结合。
三、制定意义及总体考虑
为与国家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就市场主体不良信息信用修复实现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其他成员单位形成联动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统一高效、方便快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四、起草过程
《办法》修订经过前期准备、征求意见、修改完善三个阶段,反复讨论修改达十余次。
一是前期准备。认真学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并梳理我市出台的制度规定和相关工作实际,完成《办法》修订初稿。
二是征求意见。针对《办法》修订初稿发函征求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其中市发改委提出2项建议。
三是修改完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同时利用招标代理机构星级评价和开展工作调研时机进一步征求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结合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办法》修订(送审稿),经局党组会研究后,于2023年10月25日正式印发。
五、《办法》修订内容
一、将《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为与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的表述保持一致,修订第七章第三十四条“公共资源交易不良信用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信息”。
三、第一条政策依据部分增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四、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原有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统一修订为“信用管理工作”。
五、删除第三十条内容。预关注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关于披露期有效期的表述统一在第七章“信用修复”中予以明确。
六、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中关于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修复的规定和提前终止公示的条件,在第七章中增加两条关于行政处罚信息修复的规定:
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短公示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自动停止公示。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
提前终止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七、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第十条规定,参照原《铜陵市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和《铜陵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将第七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合并修订为:
交易市场主体被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后,每个单项不良行为记录最长公示期为3年。最长公示期满后,相关不良行为记录自动停止公示。交易市场主体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在不良行为信息公示期间未发生新的不良行为或其他失信行为,且整改到位的,由其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经市公管局认定后可以缩短公示期,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八、为保持与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表述一致性,第七章中的“披露期”均统一修订为“公示期”
九、依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8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增加一条对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
交易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市公管局记入信用记录,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相关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市公管局门户网站、市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公示三年并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同时三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十、针对招标(采购)人信用评价细则,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在第一款记录不良行为5分的情况中,第7条修订为“未按照规定对异议(质疑)作出答复导致项目投诉或不配合市公管局处理信访、举报或投诉的”,另增加1条:“经认定,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设置倾向性条款的”。
此外,对个别文字表述作相应调整。
六、贯彻执行《办法》修订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市公管局将切实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通过政策解释、宣传培训等方式,指导交易各类市场主体准确理解和运用修订后《办法》。同时,市公管局将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要求和工作流程,健全交易市场的信用体系,打造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
解读机关: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咨询部门:信用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0562-588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