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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07000030966777/202312-00040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铜陵市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2023年铜陵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 有效
2023年铜陵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20 10:54 来源:铜陵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文本下载
2023年铜陵市公安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项目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市公安局(435项)
1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条: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枪时,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民用枪支单位持枪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责任:核发民用枪支单位持枪许可证。                          5、事后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是否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等情形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2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
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民用枪支单位持枪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责任:核发民用枪支单位持枪许可证。                          5、事后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配置民用枪支的单位是否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等情形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向枪支管理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配备、配置枪支的;
(二)违法发给枪支管理证件的;
(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3 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2.《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 公安部令第12号)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运输运动枪支,应当凭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批准购置的运动枪支(含奖励、赞助、赠送和境内调剂的运动枪支),应当凭公安部的批准文件和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出具的提货通知,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第四十条:运动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枪支弹药省内运输许可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责任:核发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5、事后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是否有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等情形。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履行枪支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4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 行政许可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需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4、办理责任:核发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携运许可证;                              5、事后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是否有携运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携运或者携运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等情形。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体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或者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 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 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 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 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第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由其负责人向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主管公 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不是由负责人亲自递交书面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不予受 理。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递交书面申请时,应当出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 其他有效证件,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四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县(市、区)或行署、省辖市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由省公安厅指定的行署、省辖市公安机关。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勘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跨县、区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安全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跨县、区的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活动现场进行勘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4、未严格审查许可条件,导致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安全许可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6、在许可审批过程中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许可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公安厅关于委托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皖公办〔2022〕4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下放省公安厅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至设区的市公安局。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省公安厅本次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19项,主要涉及治安部门,具体包括:13.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公安部有特殊规定的武装押运、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法定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