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不断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建立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审计整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审计整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审计监督是《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整改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环节,审计发现的问题能否整改到位,关系到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加强审计整改是各部门、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动铜陵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坚持发现问题与解决问题并重,着力推进审计整改取得实效,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单位对审计整改认识不足,重审计、轻整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对涉及本单位利益的问题采取“选择性”整改;部分单位对整改措施研究不深,就事论事,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审计整改长效机制;部分单位整改效果不明显,责任未明确,问责力度不够大,导致边审边犯、屡审屡犯等问题得不到彻底解决,从而削弱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切实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
二、明确责任,不断加大审计整改力度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态度坚决,措施得力,整改到位,反馈及时。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布置审计整改工作,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项,做到层层有责任,环环抓落实。
三、加强协调,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
审计整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督办,落实审计移送事项的处理,及时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处理结果。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到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分类督办,认真有效地抓好审计整改责任的落实,形成审计整改的监督合力。各监督、督查部门要对执行有关制度不力的部门(单位)加强督查,督促其按要求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工作,要按照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的《铜陵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整改办法》要求执行。
附件:1.铜陵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铜陵市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3.铜陵市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4.铜陵市审计整改通报制度
5.铜陵市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1日
附件1
铜陵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审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督查工作,保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服务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政务督查办公室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同志担任联络员。
第三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审计执法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交流、通报审计查出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
(三)按照分工负责、分类督办的原则,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承办审计整改的督促落实工作及审计移送处理等事项;
(四)研究、起草有关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文件和规定;
(五)组织成员单位对被审计单位联合开展审计整改重点督查。
第四条 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及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一)市纪委(监察局)
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全市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内容,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作为对干部监督、诫勉谈话的内容;对应问责的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问责;对审计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线索,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二)市委组织部
将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审计中涉及领导干部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运用到干部任免、考核、教育和监督等工作中。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审计中涉及公务员的有关问题,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四)市检察院
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等事项,依法进行处理。
(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对审计依法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清理、调整、停止或其他审计意见和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进行处理。
(六)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审计提出的关于纠正、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
(七)市公安局
对审计移送处理的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经济犯罪等事项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八)市财政局
对审计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进行处理;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预算追加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及批复决算的依据之一。
(九)市地方税务局
对审计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及时依法处理。
(十)市工商局
对审计移送的涉及被审计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市政府督查室
对市领导关于审计事项的批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十二)市审计局
1.对被审计单位及责任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
2.对审计整改工作和市政府领导关于审计综合情况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专报(信息)、有关审计事项批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督查,并将审计整改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
3.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其他
(一)审计部门将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督查整改,并将督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向联席会议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存在突出问题尚未整改到位的单位,由该单位负责人向联席会议报告。
(三)对审计发现的共性、典型性问题及整改情况,由审计部门向联席会议报告。
(四)督查工作结束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报告督查情况。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有关档案资料,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归档。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铜陵市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及时反映审计整改取得的实效,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审计局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
第三条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纠正情况;
(三)审计揭示问题的纠正和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情况;
(四)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五)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跟踪检查的事项。
第四条 跟踪检查的方式: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3个月后,市审计局对照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现场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纠正问题、落实建议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五条 市审计局在跟踪检查过程中应当收集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相关资料,根据检查结果填写《审计整改情况汇总表》。跟踪检查结束后,相关材料归入该审计项目档案。
第六条 市审计局开展跟踪检查时,要定期汇总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彻底、不认真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请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第七条 对审计整改不彻底、不认真或暂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单位,市审计局可对其制定的整改计划和具体措施以及列出的整改时间表进行跟踪检查或后续审计,督促其按期整改和做好有关问题的纠正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铜陵市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及时反映整改情况,促进各部门(单位)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受审计的各部门(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第三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处理,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问题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进行汇总。
第四条 市审计局每年向市政府报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受市政府的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第五条 市审计局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和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或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报告。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4
铜陵市审计整改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不断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健全和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和联动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建立市审计整改定期通报制度。
第二条 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基本情况,包括:
1.审计处理处罚决定落实情况;
2.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
3.审计建议和意见采纳情况;
4.审计移送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5.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改进措施、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
第三条 审计整改在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有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3个月后进行。如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第四条 审计整改实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上通报或印发全市各单位通报。
第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将审计整改结果向联席会议报告,并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5
铜陵市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顺利进行,防止整改工作流于形式,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带头整改本部门、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领导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相关经办人和当事人要按照审计结论要求落实审计整改。
第三条 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部门落实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部门未按照规定落实审计结论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进行督查,并以专项督查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相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主管机关或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审计机关。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