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策文件库
文件分类: 市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生态环保 其他 民生政策库 其他 其他
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铜政秘〔2015〕105号
生成日期: 2015-12-31 发布日期: 2015-12-31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印发铜陵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31 00:00 发布机构:wys 字体:[ ]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铜陵市人民政府

20151231

 


 

 

铜陵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努力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湖兼顾、科学治理原则,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水环境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建设生态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遏制,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初步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

(二)主要指标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长江铜陵段水质保持或优于Ⅲ类标准。长江铜陵段陈家墩出境断面水质保持Ⅱ类标准,顺安河入江口断面水质保持Ⅲ类标准。

2020年,顺安河流域水质得到明显改善,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2030年,城市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稳定,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

二、主要任务

坚持综合施策,实施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等8大工程。

(一)工业污染防治工程

1.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污染治理,全面推行工业园区企业废水量、水污染物纳管总量双控制度,工业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金桥经济开发区、狮子山高新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并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与市环保局联网。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防控冶炼、化工园区环境风险,2018年底前,完成横港扫把沟工业区、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园事故应急池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备注:以下均需县区人民政府或相关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焦化、氮磷肥、化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农药、电镀、矿山采选等重点行业水污染专项治理方案,实施重点行业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持续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进重点企业清洁化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尿素生产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铜陵华源金昌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等12家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3.巩固“十小”企业整治成果。巩固小选矿行业整治成果,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淘汰退出一批、规范提升一批、限制发展一批”的原则,继续做好依法取缔、淘汰退出类选矿企业设备拆除、清场等工作。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杜绝已取缔的“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工程

4.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新建、扩建城市污水处理厂按一级A排放标准建设,2017年底前,东部城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以建制镇、乡集镇和中心村为重点,因地制宜建设低成本、易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城市和县城建成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45%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交通局等参与)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20166月底前,制定污水管网建设工作方案。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新建城区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并因地制宜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2020年底前,市区、县城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6.推进污泥规范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建立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全过程监管体系,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2016年底前,完成非法污泥堆放点排查和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到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县城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60%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三)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工程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6月底前,县(区)政府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科学划定工作,确定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参与)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于2017年底前完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6月底前,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健全化肥、农药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全面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减少农田化肥氮磷流失。开展农作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推进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淘汰高毒农药。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力争有机肥施用比例提高到20%,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控试点,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调整种植业结构和布局。在缺水及地下水易受污染区域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9.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体系,示范推广可降解地膜。坚持“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大力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养畜、生物转化、生物质能源等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促进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到2020年,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10.强化河湖养殖区污染管控。推进生态健康养殖,严格控制水库、湖泊草食性鱼类养殖规模,养殖面积不得超过水域面积的30%。实施水产养殖池塘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20年,全市池塘健康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湖泊、水库等养殖大水面实现生态增殖友好型渔业面积达16700亩,稻田综合种养面积力争达到20000亩。(市农委负责)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农委等参与)

11.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纳管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无纳管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选择经济实用、维护简便、循环利用的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同时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建立长效运维管理机制。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与美好乡村建设、农村垃圾治理三年行动、“三线三边三小”环境综合整治等相结合。到2020年,完成88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市美好办、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局等参与)

(四)船舶港口污染控制工程

12.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0年底前,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35家企业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市港航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13.提高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20166月底前,编制实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完成长江铜陵段岸线62座小码头、非码头设施、堆场整治。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全市19家港口码头、10家船舶修造厂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关应急物资,提高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环保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市港航局牵头,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五)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工程

14.优化空间布局。加强多规的统筹衔接与融合,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合理划定城乡生产、生活和生态三大类空间,充分考虑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优化城市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2016年底前,完成多规合一“一张图”和规划纲要编制。(市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严格控制有色金属冶炼、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焦化、纺织印染等项目布局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冶炼、印染、电镀、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20183月底前,完成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冶炼厂搬迁改造工程。(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15.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严格执行《铜陵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再受理钢铁(球团)、铜冶炼、水泥(熟料)、煤化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火力发电、硫酸、露天矿山开采等新增产能项目。鼓励发展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区域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促进区域生产力布局与生态环境承载力相协调。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16.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17.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现有水域面积不得减少。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蓝线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排查整治。(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18.推进循环发展。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市建设,大力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业水梯级循环利用,鼓励有色冶炼、钢铁、化工、纺织印染、火电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等参与)。促进再生水利用。建设和完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力发电、化工、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与)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积极推动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回用设施。(市规划局、市住建委负责)

(六)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

19.规范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5年底前,完成现有供水人口在1000人以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规范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界碑。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堆场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港航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20.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及周边生产、使用、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修编工作,落实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市环保局负责)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建设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21.全过程保障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每月开展一次61项水质指标监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109项水质全指标监测。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市环保局、水务局、卫计委负责)

(七)水资源节约保护工程

22.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加强取用水管理,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2.01亿立方米,其中直流火电用水和再生水水量为6.74亿立方米。(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农委参与)

23.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市水务局、市国土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参与)

24.提高用水效率。实行用水强度控制,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控制指标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等参与)

25.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推动重点用水行业和企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运用中水回用技术。到2020年,有色、电力、钢铁、纺织、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的定额标准。(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26.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提升农业生产旱涝保收能力。到2020年,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12万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35以上。(市农委、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27.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参与)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可渗透地面占总硬化地面面积比例要达到40%以上。(市住建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28.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顺安河及其支流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市环保局参与)

(八)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29.整治城市黑臭水体。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水体排查,制定城市黑臭水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完成翠湖、秀水河、黑砂河等黑臭水体治理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恢复水体观赏功能。(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建投公司等参与)

30.开展河道综合整治。2016年底前,完成水功能区河(湖)沿线排污口排查工作,制定整治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按照“引得进、流得动、排得出”的总体要求,以提高水的流动性为手段,统筹推进河道垃圾清理、岸坡整治、清淤疏浚等工作,梳理和恢复河道水网,提高水系连通性。2020年底前,完成顺安河航道整治及其一、二级支流河道治理。(市水务局牵头,市港航局、市农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31.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整改措施。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地下水监测点位,保护好现有地下水监测孔点,纳入全市水环境监测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2017年底前,全市40 个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32.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实施水源涵养、湿地建设、流域污染源治理等项目,严禁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确保良好水体水质不降低。(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33.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编制湿地保护工程规划。建设沿江、沿河、环湖生态隔离带,构建滨水生态廊道,推进林水一体化建设,全面提升森林、湿地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实施西湖、东湖湿地修复保护工程。健全湿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市农委牵头,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建投公司等参与)加强铜陵淡水豚自然保护区建设,保护长江水生野生动物和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淡水豚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牵头,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保障机制

(一)落实各方责任

34.强化党委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为第一责任人,其它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体系。2015年底前,铜陵县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逐年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年度目标,完善工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5.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水污染防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各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调度检查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部门、各行业和相关企业,及时向市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36.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治污减排、清洁生产、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参与)

37.实行“河长制”管理。20166月底前,出台铜陵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建立市、县(区)、乡镇、村四级党政领导责任体系。各级党政领导担任河(段)长,加大协调力度,负责组织包干河(段)水环境综合整治,每条河要竖起公示牌,公示管理要求、治污责任人、治理项目、时间进度。河(段)长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段)长,确保水质改善。(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38.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与县区、各有关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约谈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人,提出督促整改意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目标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强化产业技术支撑

39.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重金属水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生态种养模式、病虫害综合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40.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深化与国家、省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等研究。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水生态保护修复、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卫计委等参与)

41.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服务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公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三)完善经济政策

42.落实价格税费政策。2015年底前,市区、城区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收费和税收优惠政策。对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等实行动态调整,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参与)

43.促进多元融资。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水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推广运用PPP模式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增加政府资金投入。自2016年起,各级财政要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清洁生产、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分级予以必要的保障。(市投融资办、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分行、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银监会铜陵监管分局等参与)

44.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园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示范。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参与)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领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绿色信贷管理制度,推动绿色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实行差别化、动态化授信政策,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环境风险的行业制定专门的授信指引,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继续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继续推进涉重金属、冶炼、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人民银行铜陵市中心分行、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银监会铜陵监管分局等参与)

(四)加强水环境管理

45.强化水质目标管理。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逐一排查各类水体达标状况,以顺安河及其支流红星河、东边河、西边河、新桥河、钟仓河等水系为重点,制定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体达标方案,划分水质控制单元,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县(区)政府及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治污要求及达标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自2016年起,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参与)

46.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统筹确定各企事业单位的总量控制额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务局、市农委等参与)

47.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将污染物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禁止无证排污、未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等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市环保局负责)

48.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照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港航局等参与)

(五)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49.完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配套规定。研究制定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环境污染责任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生态流量保障等制度,推进水环境治理法制化、制度化、常态化。(市法制办、市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港航局、市卫计委等按照职责负责)

50.加大环境执法力度。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依法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依法一律停业、关闭。继续做好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工作,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51.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衔接。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工作联动,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参与)

52.提升水环境监管水平。积极参加长三角地区水污染联动协作,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的联合监测、联动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完善全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本市水文、水质、污染源、生态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环保、水务、卫生、国土等部门水量水质等监测数据共享。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和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专职环境监管人员。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市港航局、市卫计委、市编办等参与)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53.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国控排污企业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54.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诉讼。(市环保局负责)

55.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水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住建委等参与)

 

附件:1.铜陵市水污染防治水质目标清单

2.铜陵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