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自2009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广大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团结奋斗、勇于拼搏,积极投身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进一步激励全市人民投身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铜陵,市政府决定开展铜陵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本次评选表彰2009年以来,在我市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个人包括:工人、农民、科教人员、各种所有制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各阶层人员。企业职工和农民,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集体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农村基层单位,并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二、表彰数量和名额分配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共评选表彰50人,其中一线职工、农民、科教人员不少于65%,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超过8%,妇女人选不少于10%。县(处)级以上国家公务员不参加评选。市先进集体1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
三、评选条件
(一)铜陵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推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为保证先进性,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要有一定的荣誉基础,可从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人员中产生,机关、事业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应从近5年内有3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中产生。已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享受全国、省部级和市厅级劳模待遇的,如无新的突出事迹,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党政群机关县级以上(含)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离退休人员无新的特殊贡献,不参加评选。已故人员一般不予追认,但在评审期间去世的可以追认。现役军人不参加评选。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员不参加评选。凡在近5年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的不得参加评选。
(二)铜陵市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取得突出成绩,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建设美丽铜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开发、推广农业科技成果,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推进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先进集体要有一定荣誉基础,可从已获得县以上荣誉称号的单位中产生。县级党群、行政单位不参加评选。
四、评选原则和程序
(一)评选原则
1.面向基层和经济建设、社会事业第一线;
2.群众公认,好中选优,兼顾社会各行各业;
3.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推荐与自上而下考核相结合。
(二)评选程序
1.基层单位推荐。被推荐人必须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并在单位进行公示。
2.有关部门考核。所有推荐对象均由所属主管部门和县(区)逐级全面考核,签署意见后,报市评委会办公室。评选企事业单位(含民企)主要负责人和市先进集体必须经当地纪检、劳动、工商、税务、审计、环保、计生、安监、社会综合治理等部门审查盖章。推荐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本单位连续任职3年以上(含3年),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3.市评委会办公室根据评选的条件、原则和要求,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并在平衡、协调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评委会审核。
4.市评委会对初选意见进行审核,并在《铜陵日报》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所推荐人选需分别填写《铜陵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登记表》、《铜陵市先进集体登记表》(一式两份);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10份;与表内同底二寸彩照2张;摘要200字左右简要事迹材料。以上表格、照片、事迹材料并附电子版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并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联系电话:0562-2871174)。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铜陵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本次评选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委会成员如下:
主 任:信思金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主任:徐建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 彬 市总工会主席
成 员:李柯达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李必胜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刘双平 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郑晓艳 市政府纠风办常务副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毕茂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刘 宏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世清 市审计局副局长
陈卫斌 市工商联副主席
张 莉 市计生委副主任
李枫林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调研员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评选、审查等日常工作。李枫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协作,评选期间要加大对劳模先进的宣传力度,营造评选的良好氛围,确保评选工作顺利推进。市财政部门做好相关经费保障。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群众路线,面向基层,面向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建设第一线。
(三)在确保评选质量的同时,要注意评选对象的广泛性、代表性,以及行业、类型、年龄、性别、文化结构的合理性。既要体现改革创新的先进典型,也要体现在平凡岗位上一贯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事迹突出的先进人物。
(四)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的事迹材料要真实、准确、具体,要反映出他们的先进思想和模范行为,防止弄虚作假,有意拔高。对被推荐的人选,如有人民来信、来访的,市评委会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组织核实、了解,并报市评委会审定。对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借评选之机搞不正之风的,将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那些借评选之机有意诬陷、贬低、打击先进者,要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
附件:铜陵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