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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铜城法〔2022〕64号
生成日期: 2022-09-28 发布日期: 2022-09-28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铜陵市城管执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5881193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8 16:08 发布机构: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字体:[ ]

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重大行政处罚工作规程》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工作规程》业经2022818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2819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重大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局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保障和监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效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局系统执法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包括:相关行政监管部门送和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投诉举报、信访反映等途径受理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罚的案件。

本工作规程适用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或者情况特殊不予行政处罚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罚款案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处罚工作规程,由局属各办案单位(以下简称办案单位)自行制定报局法规科审核后自行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理的案件依法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职责分工

办案单位负责各自职责内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意见提交局法制部门审查,同时负责行政处罚相关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下达,负责整理案审会集体讨论记录等事宜;局法制机构对提交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法制审查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形成拟处意见,适时提请并召集召开案审会进行研究,同时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做好行政处罚决定履行的跟踪催告,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及时报请局法制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加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审会人员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局法制机构人员,办案单位管领导、承办大队(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执法办案人员,局法律顾问;案情疑难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通知案件移送部门相关人员参会

三、重大行政处罚工作规程

市城理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以下普通程序实施。

(一)受理立案。办案单位承办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初步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3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线索十五日内予以立案,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相关问题线索材料,按程序报批后立案。情况复杂十五日内确实无法按期立案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单位派出2名2名以上执法办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证据资料包括: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有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当事人陈述;

5、拍摄(录)的视听资料和照片;

6、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7、鉴定结论。

对情况复杂的案件,需要有关单位协助调查的,及时联系有关单位协助调查;需要提供技术支撑的,可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出具相关报告。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办案单位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研究提出处罚意见。

(三)中止案件调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办案单位提出案件中止调查申请,经局法制机构审查,报局案审会研究,中止案件调查。

1、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2、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4、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5、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办案人员填写案件中止调查审批表按程序报批;中止调查情形消失,办案人员应及时填写案件恢复调查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合法性审查。局法制机构对办案单位提交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处罚及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7、执法文书制作是否完备、规范;

8、是否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局法制机构根据审查结果,提出以下书面审查意见:

1、对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单位的处罚意见;

2、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3、对适用依据不准、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改正

4、对超出法定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对疑难复杂案件,可先由局法律顾问提出法律意见,局法制机构再出具审查意见。局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合理,办案单位应当采纳,并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改正等

局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局分管领导审核,形成拟处罚意见后提请案审会研究

)会议研究。形成拟处罚意见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经局审会集体研究后,作出处罚决定,并形成案审会集体讨论记录办案单位办案人员按程序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

)陈述、申辩和听证。处罚决定作出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局法制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并主持听证;听证邀请局法律顾问参加,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局法制机构根据陈述申辩情况形成听证意见,报局审会集体研究。疑难复杂、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重大行政处罚听证需通知案件移送行政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

)处罚决定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经办案单位负责人、局法制机构、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签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自签批之日起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督促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十五日)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办案人员核查属实的,提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意见,连同当事人的申请,报局法制部门审查,局案审会研究后,办理审批程序,并对当事人下达准予或不予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文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决定催告文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局法制机构审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批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示行政处罚决定签批生效后,办案人员要在生效三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报局法制机构归集,上传“信用铜陵”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公示。

作出处罚决定期限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三十日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办案单位提出再次延期申请,经局法制机构审查,报局案审会研究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办案人员填写案件再次延期审批表报批。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诉讼。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法制机构会同局法律顾问对接好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诉讼代理、出庭应诉相关工作,办案单位全力配合做好证据材料提供。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出庭应诉,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及案件移送行政监管部门相关人员需旁听庭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加息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十一)结案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办案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结案。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依法终结执行的;

3、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4、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5、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十二立卷归档。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材料按照下列类别归档,每一类别按照归档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案源材料、立案审批表;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

3、证据材料;

4、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5、听证笔录;

6、书面复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

7、执行情况记录、财物处理单据;

8、其他有关材料。

十三附则上述“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有关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23日印发的《铜陵市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处罚工作规程》(铜城法2018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