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标分类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赋分标准 |
| 政府重视 12分 |
督促推进 |
5 |
将水土保持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部门联动 |
7 |
县级发改、经信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立项时,抄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年度立项项目清单的,得7分;上述部门批准项目立项未抄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扣3分,未及时提供年度立项项目清单的,扣4分。 |
| 综合治理 30分 |
规划实施 |
5 |
安排水土保持补偿费用于水土流失治理任务,得2分;配合做好2021年度全国、省水土保持规划实施情况考评工作,得3分。 |
| 重点工程实施 |
20 |
2020年安排实施的项目于2021年9月底完成竣工验收的,得5分;2021年省、市安排项目投资完成率于当年底前达到90%以上的,得5分;2021年10月底前完成2022年申报项目初设批复并报送省水利厅的,得5分。上述指标未完成的不得分。2020-2021年水土保持工作遥感监管未发现问题的,得5分,每发现1个问题扣0.5分,最高扣完本项分值。同时,视各县区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情况调整赋分。 |
| 水土流失动态变化情况 |
5 |
辖区内水土流失面积比上一年度减少或持平,得5分;否则不得分。 |
| 监督管理 38分 |
方案审批 |
8 |
根据立项项目清单,核实项目建设情况,已开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批尽批的,得2分;每发现一个未批先建项目,扣0.5分,最高扣完本项分值;将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得2分,否则不得分;2021年底前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已完成五通一平的除外)全部完成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监督检查 |
11 |
对本级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完成全覆盖跟踪检查,现场检查的项目在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印发检查意见,公开检查和整改情况的,得7分,否则不得分;对部省开展的2021年遥感监管反馈的疑似违规项目按时完成核实、查处并上报详实佐证材料的,得4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
| 监督管理 38分 |
验收核查 |
3 |
对本级受理自主验收报备项目中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或不符合验收程序、标准的项目依规开展事后核查并印发核查意见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每发生一起验收报备后产生水土保持危害的事件,扣0.5分,最高扣完本项分值。 |
| 补偿费征收 |
6 |
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补偿费征收,建立良好工作关系,及时互通信息的,得3分;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保持工作的,得3分。 |
| 行政执法 |
10 |
对部省开展的2020年遥感监管工作中已认定的各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于2021年7月底前全部完成查处的,得6分,未及时全部完成或填报有质量问题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及时全面准确报送认定情况的,得3分;对辖区内重点水土流失事件及时进行处罚的,得1分。 |
| 监测和信息化 15分 |
系统录入 |
15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录入监督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的,得9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息包括水土保持方案、防治责任范围、技术评审意见、监督检查、建设情况、监测(季报和三色评价)、执法、补偿费、验收等;重点工程管理信息录入系统及时、准确、全面的,得6分。以上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的,按完成比例计算得分。 |
| 能力建设 5分 |
机构和人员 |
3 |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明确、人员落实的,得3分; |
| 业务培训和宣传 |
2 |
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得0.5分;在辖区内组织水土保持业务培训,普及水土保持监管新制度体系等,得0.5分;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的,得1分。 |
| 合计 |
100 |
1.对不涉及具体某项指标任务的县区,作合理缺项处理;2.有创新性或亮点工作,成效明显(例如国家水土保持示范创建成功、本级水土保持年度投资超100万元以上;对生产建设项目违法行为挂牌督办、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全市有示范作用的案例等)及获得市级(含)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经研究可酌情加分,加分不超过5分且加分后总得分不超过100分;3.县级水土保持工作被水利部、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约谈通报批评的,每被通报批评一次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