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分类: |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 交通出行 民生政策库 企业 其他 其他 |
| 名称: | 铜交政法〔2023〕97号关于印发铜陵市交通运输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2023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 文号: | 铜交政法〔2023〕97号 |
| 生成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日期: | 2023-04-18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局政策法规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2-2862169 |
铜交政法〔2023〕97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交通运输2023年度“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和2023年度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执法支队:
现将动态调整后的《铜陵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铜陵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区)交通运输局参照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做好部署安排。
附件:1. 铜陵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2.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023年4月17日
附件1
铜陵市交通运输“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3年版)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
1 |
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要求 |
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九条;《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2017年)第十条第二款;《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2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十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危险货运专用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
3 |
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监督检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
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
|
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场)经营的监督检查 |
客运输站场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
|
5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检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6 |
巡游出租车经营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
7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企业的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九条 |
|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检查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网络系统监管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办规〔2019〕12号) |
||
|
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
9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
|
10 |
港口设施保安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 |
涉外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七十七条 |
|
11 |
港口经营的监督检查 |
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港口(危险货物)(港口理货)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
12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水路运输经营人、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附件2
2023年度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
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
序号 |
抽查任务 名称 |
抽查事项 |
发起 单位 |
参与 单位 |
抽查 主体 (层级) |
抽查 对象 |
抽查 基数 |
差异化抽查 比例 |
抽查 时间段 |
备注 |
|
1 |
2023年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部门联合抽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1)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2)对评价结果为AA、A、B、C、D级企业,分别设置为10%、30%、50%、70%、10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省商改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
|
2 |
2023年度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预约出租车)企业部门联合抽查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网约车经营人)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税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网约车运营平台公司及注册车辆、驾驶人员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省商改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
|
3 |
道路运输新业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检查 |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税务部门 |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 |
注册在我省、取得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的网络货运平台公司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省商改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
|
4 |
2023年度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部门联合抽查 |
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 |
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全市在监管平台中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单位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省商改办部门联合抽查计划 |
|
5 |
2023年度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的部门联合抽查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和国内船舶管理业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
水路运输经营人和国内船舶管理业经营人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6 |
2023年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部门联合抽查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
驾驶员培训机构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7 |
2023年道路运输客运经营的部门联合抽查 |
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道路旅游客运企业许可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旅客运输企业、旅游客运车辆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8 |
2023年港口设施保安行为和港口经营的部门联合抽查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履行情况;港口经营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海关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发起,海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涉外港口经营人或管理人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00%(仅有1家,长江外贸码头)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9 |
2023年度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的部门联合抽查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行为 |
交通运输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人、公交车辆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00%(仅有1家,市公交总公司)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10 |
2023年度巡游出租车经营的部门联合抽查 |
巡游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
巡游出租车经营人、出租车车辆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11 |
2023年度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监督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生态环境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发起,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机动车维修经营人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12 |
2023年度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县(区)交通运输部门 |
市交通运输局发起,县(区)交通运输部门配合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运车辆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总体比例不超过5%,根据信用类别不同,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按1%、10%、50%和80%比例抽取。 |
2023年5月至11月 |
|
|
13 |
2023年度对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是否落实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要求 |
铜陵市交通运输部门 |
安庆市交通运输部门 |
铜陵市交通运输部门发起,安庆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与航道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100%(仅有1家,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建管处) |
2023年5月至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