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对《铜陵市长江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6日
铜陵市长江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港口岸线资源,提高长江港口岸线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1年)、《安徽省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长江港口岸线是指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2035年)》的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以“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为导向,按照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集约开发、合理高效的原则,优先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岸线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和管理、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材料的现场核查与转报、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市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沟通,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六条 港口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且应纳入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长江岸线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生态保护、“三区三线”、负面清单、综合交通、产业布局等有关规划相协调衔接。
第七条 对具有铁水联运、水水中转及综合枢纽功能、仍有成片未开发岸线资源的公用港区或作业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化港口岸线、港区土地、疏港通道线位等布置,纳入所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最严格的用途管控。
第八条 规划的长江港口岸线原则应禁止非港口设施项目占用。对于确需占用长江港口岸线的重点项目,应依法开展港口规划修订或调整工作,论证修订或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按照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公布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可能影响长江港口岸线使用功能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使用与审批
第十条 我市长江港口岸线使用应符合港口规划,并从严控制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优先保障安全应急、LNG加注码头等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
第十一条 申报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项目,应满足以下审批条件:
(一)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2035年)》的公用码头,且现状和规划的公用码头利用效率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横港港区是以件杂货、集装箱等为主的港区,规划有通用泊位。泊位等级≥规划泊位等级,当港区同货类泊位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通用散货泊位≥7200(单位:吨/米,下同)”、或“通用件杂货泊位≥6400”、或“通用泊位≥68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长山港区是铜陵港规模化大宗散货主体港区,兼有通用件杂货功能,规划有液体化工泊位、通用散货泊位。泊位等级≥规划泊位等级,当港区同货类泊位量能比≥0.83,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液体化工泊位≥6500”或“通用散货泊位≥79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永丰港区是铜陵港的主体港区和综合枢纽,以集装箱、件杂货、干散货为主,规划有多用途泊位、通用泊位。泊位等级≥规划泊位等级,当港区同货类泊位量能比≥0.83(现状无多用途泊位不设置量能比要求),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多用途泊位≥6000”、或“通用散货泊位≥7800”、或“通用件杂货泊位≥4800”、或“通用泊位≥63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江北港区是铜陵港的跨江发展新港区,以件杂货、散货为主,兼有集装箱,规划有通用泊位,泊位等级≥规划泊位等级,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通用散货泊位≥7200”、或“通用件杂货泊位≥6400”、或“通用泊位≥68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枞阳港区是铜陵港的综合型港区,以件杂货、散货为主,规划有通用泊位。泊位等级≥规划泊位等级,当港区同货类泊位量能比≥0.83(现状无通用件杂货泊位不设置量能比要求),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通用散货泊位≥5600”、或“通用件杂货泊位≥4500”或、“通用泊位≥5100”时可启动同货类码头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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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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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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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标准(准入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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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位等级(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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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现状量能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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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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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港
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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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散货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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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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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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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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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件杂货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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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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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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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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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山
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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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化工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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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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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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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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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散货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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笠帽山作业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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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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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湾作业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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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
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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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用途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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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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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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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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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散货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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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作业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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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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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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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滩作业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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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件杂货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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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作业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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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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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滩作业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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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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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作业区≥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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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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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滩作业区≥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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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
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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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散货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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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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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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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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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件杂货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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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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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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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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枞阳
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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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散货
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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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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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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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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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件杂货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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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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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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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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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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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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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线规划可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匮乏的港区,应引导现状港口企业码头进行升级改造,提升现状港口设计通过能力,或向其他港口岸线资源丰富的港区进行转移。
(二)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2035年)》的涉水管理部门公务码头和客运码头建设项目。
(三)符合《铜陵港总体规划(2035年)》和《长江干线水上洗舱站布局方案》、《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西江航运干线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布局方案(2017—2025年)》等规划的LNG加注码头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使用的港口岸线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材料不完整或者不满足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转报至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长江港口岸线原则上不设置临时性的码头或装卸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和执行防汛等应急保障特殊任务确需设置临时性码头或装卸点的,应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建设永久性设施,在工程完工前或任务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恢复岸线自然状态。
第十六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或者交通运输部关于使用港口岸线的意见,不予批准港口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第十七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需要重新办理的,应按照《港口岸线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整合与退出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完善退出机制,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有以下情形的,应采取相应的整合措施:
(一)泊位等级和岸线利用效率偏低的老码头,应加快升级改造或退出;
(二)功能已不适应市场需求的闲置码头,应引导企业调整码头功能;
(三)自身货源不足的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应鼓励企业向社会开放服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二)因港口建设项目法人依法终止等,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总体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注销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许可注销申请表(含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意见);
(二)原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港口岸线利用监管体系,加强港口岸线使用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比等。
每两至三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港口岸线利用情况、使用效率、存在问题等进行系统评估并逐级上报,并更新港口利用效率指标。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港口岸线利用检查制度,对港口岸线的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港口岸线开发、使用及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将港口企业岸线利用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将失信企业公布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三条 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占用港口岸线相关水域、陆域建设设施的,或者占用港口岸线超过审批规模的,港口岸线有关执法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港口岸线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经调查核实后,应在20日内依法处理,并答复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权限、程序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
(二)违反港口规划批准使用长江港口岸线的;
(三)未取得长江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审批或者核准港口建设项目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等违法行为,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征信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交通厅、省发改委。
铜陵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