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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考勤、请销假和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 文号: 铜环〔2020〕96号
生成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08-04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2615010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考勤、请销假和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04 11:37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

各科室、事业单位,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单位运转,提升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和外出报告制度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一)坚持和完善考勤制度

全局干部职工均应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上班时要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脱岗。

 

  1. 各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科室、本单位考勤的第一责任人,对考勤记录的及时性、真实性负责。
  2. 各科室、事业单位确定专人负责考勤,严格执行考勤规定,如实统计、汇总考勤情况。考勤表逐日登记,每月最后一天将月考勤情况汇总,经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局机关的考勤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事业单位的考勤情况自行留存备案。
  3. 局机关党委、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局考勤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开展明察暗访。
  4.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参照执行考勤制度,考勤汇总情况自行留存备案。

(二)严格执行请(休)假审批制度

全局干部职工因探亲、年休、产(产假及护理假)、病、事、婚、丧假等请假均需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如实填写《铜陵市生态环境局请(休)假审批表》(附件1),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审批表》机关各科室交局办公室备案,事业单位自行留存备案。

  1. 局主要领导须向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履行请假手续。
  2. 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请(休)假,须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3. 各科室、事业单位、县区分局主要负责人请(休)假,须经局分管领导(或对口联系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4. 其他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休)假2—3天的经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请(休)假3天以上的经科室、事业单位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5. 连续请病假超过60天的、事假超过15天的需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所有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6.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参照执行请(休)假审批制度,《审批表》自行留存备案。

(三)严格执行销假制度

请(休)假经批准后方能离岗,假期期满后,须向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事前未履行请(休)假手续,或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与科室、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取得联系,先行说明情况,进行口头请(休)假或续假,事后必须补办请(休)假或续假手续。

凡未经请(休)假或请(休)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人员,视作旷工处理。

(四)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

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中心组学习会以及由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一般不得请假。参加局内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参会人员要按时到会。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或不能按时到会或需提前离开会场的,要向参会的局领导和会议主办方请假,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会议。对未经请假擅自缺席会议的,将视情况进行相关处理;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不得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经批准后,可安排其他人员代为出席会议。

二、明确外出报告制度

(一)局主要领导因开会、培训、考察、调研等工作需要离开铜陵地区的,应事前填写《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单》,向市委、市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履行外出请假报告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铜;局主要领导外出期间,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开会、培训、考察、调研等工作需要离开铜陵地区的,应事前填写《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外出报告单》(附件2),向局主要领导履行外出报告手续,经批准后,方能离铜。

(三)各科室、事业单位、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因开会、培训、考察、调研等工作需要离开铜陵地区的,应事前填写《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外出报告单》(附件2),履行外出审批手续,经局分管领导同意,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离铜;离铜在外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联系。事业单位、县区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按职务顺序确定1名副职主持工作。

(四)公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铜陵地区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