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分类: | 部门文件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保 铜环函 其他 其他 其他 |
| 名称: | 铜陵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 文号: | 铜环函〔2024〕29号 |
| 生成日期: | 2024-01-16 | 发布日期: | 2024-01-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大气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2615230 |
生 态 环 境 局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局
公 安 局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铜环函〔2024〕29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低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委、经信局(科经局)、公安分局、住建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管局,铜陵经开区安环局:
为助力深入打好全市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6部门《安徽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方案》(皖环发〔2024〕1号)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制定了《铜陵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组织贯彻落实。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 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铜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铜陵市公安局
铜陵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铜陵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4年1月16日
公开类别:公开
抄送:枞阳县、铜官区、义安区、郊区人民政府,铜陵经开区管委会
铜陵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印发
铜陵市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
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是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减排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推进污染物减排具有明显成效。为助力深入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促进重点行业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对标学习沪苏浙鲁等省市先进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企业,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梯次推进”的工作原则,围绕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和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流通环节,积极推进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环境友好型技术替代,全面落实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源头推进VOCs排放量削减,减少O3污染天气,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助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前,推进汽车制造、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其他工业涂装等领域103家重点企业(附件1、2)实施低VOCs含量涂料源头替代及工艺改造,原则上实现“应替尽替”。
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工业园区(开发区),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能替则替”。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面向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企业和含VOCs产品生产、销售、进口企业,建立完善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执法机制,落实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实现“真替真用”。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替代管理。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竹木加工、家具制造、汽车修理与维护、鞋和皮革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要按照《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引(试行)》(附件4)要求,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和生产方式替代,优化管控台账及档案管理,持续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各县区(经开区)要根据《关于深入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皖大气办〔2021〕4号)要求,在认真梳理2021至2023年度VOCs源头削减治理项目清单基础上,对涉VOCs重点行业和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工业园区(开发区)进行再排查,将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企业全面纳入源头替代企业排查台账(附件3),对具备替代条件的,加强调度指导;对无法替代的,要开展论证核实,严格把关并逐一说明。
(二)严格项目准入。根据《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要求,进一步完善VOCs排放管控地方标准建设,细化相关行业涂料种类及各项污染物指标限值,严格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制鞋、汽修、木材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项目,全市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和涂料、油墨等生产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需满足低(无)VOCs含量限值要求。全市市场上流通的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执行《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应在包装标志或产品说明上标明符合标准的分类、产品类别及产品类型(或施涂方式)。
(三)强化示范带动。结合产业特点,实施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豁免末端治理设施试点,完善建立含VOCs物料生产端和使用端清洁原辅材料替代正面清单。各县区(经开区)要将全部生产水性、粉末、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以及水性和能量固化油墨、水基和半水基清洗剂、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的生产企业,以及已经完全实施低VOCs含量清洁原料替代,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对、环境执法检查、政府绿色采购、绿色工厂及清洁生产评价、绿色产品认证、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以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为行业试点,实施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鼓励政策(附件5),规范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源头替代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邀请行业协会、专业检测机构等技术专家参与审核抽查工作,经各县区(经开区)初审确定并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定的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处理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工作职责,指导各县区(经开区)开展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源头替代工作。各县区(经开区)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负责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调度工作,推动建立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发改、经信、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城管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替代进度滞后的企业加大督促帮扶力度。发改部门要重点关注备案的项目所使用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经信部门要推动将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或产品使用纳入省、市级绿色工厂评价体系;公安部门要指导督促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住建部门要指导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推动将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或产品使用纳入绿色建筑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及街面广告宣传监管,室外构筑物喷涂广告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生产、销售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含VOCs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要牵头督促企业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按程序组织审核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豁免申请,对相关部门移交的问题企业依法处置,结合实际依法对VOCs废气进行收集和治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环大气〔2021〕65号)中“产品VOCs含量”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安环局)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源头替代台账(附件3)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
(二)强化政策保障。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项目,通过争取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等渠道依规予以支持。各县区(经开区)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统筹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对实施替代企业涉及的技术改造、工艺调整要简化审批环节,削减材料、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对申请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的企业要加强服务指导,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开展送技术、送政策活动。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低碳产品采购力度,积极推广应用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加强对金融投放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实施差异监管。加强技术培训和执法能力建设,将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政策、VOCs法规标准体系等纳入执法培训内容,把VOCs执法检查作为环境执法大练兵的重要内容,有效带动提升执法能力。要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无组织排放管控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行业标杆,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对标杆企业和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在各级专项督查和执法检查中做到无事不扰;对替代进度滞后、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力、治污设施低效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加大联合检查力度。要建立完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对使用环节的检测与监管,在每年5月、6月、9月的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县区(经开区)要加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作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对已经完成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或工艺改造的企业,要及时总结经验成果,通过召开行业现场观摩会,推广绿色产品使用理念,增强排污单位环保意识,推进替代工作落实。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向公众宣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重要性、迫切性,鼓励购买水性涂料等低VOCs含量产品,引导形成文明、节约、绿色、低碳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助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附件:1.铜陵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清单
2.铜陵市县区(经开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源头替代企业行业类别统计表
3.铜陵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
排查台账
4.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引(试行)
5.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豁免VOCs
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铜陵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
替代企业清单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辖区 |
行业 |
行业类别 |
|
1 |
安徽明豪实木家俱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木质家具 |
木质家具制造 |
|
2 |
安徽东星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汽车零部件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3 |
安徽汇泰车轮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汽车零部件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4 |
安徽景阳门业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钢结构 |
金属门窗制造 |
|
5 |
安徽橙果桥梁钢结构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钢结构 |
金属结构制造 |
|
6 |
枞阳县长江船舶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枞阳县 |
船舶制造 |
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 |
|
7 |
安徽锌坤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工业涂装 |
建筑、家具用金属配件制造 |
|
8 |
枞阳县精锐恒丰机械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9 |
铜陵万华禾香板业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人造板工业 |
刨花板制造 |
|
10 |
安徽天峰纺织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1 |
铜陵龙华天纺织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2 |
铜陵市辰源纺织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3 |
安徽雄盛纺织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4 |
铜陵市鑫聚源纺织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5 |
铜陵市东嘉纺织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6 |
安徽泰阳织造科技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7 |
安徽龙宸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化纤织造加工 |
|
18 |
安徽玉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其他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
19 |
枞阳县毛巾有限责任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棉印染精加工 |
|
20 |
安徽玉堂雨具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其他行业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 |
|
21 |
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22 |
安徽美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枞阳县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23 |
枞阳县仙鹤建材厂 |
枞阳县 |
油墨生产企业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
24 |
铜陵航华科技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钢结构 |
金属结构制造 |
|
25 |
安徽凯斯威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钢结构 |
金属结构制造 |
|
26 |
铜陵市大明玛钢有限责任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27 |
安徽红星阀门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阀门和旋塞制造 |
|
28 |
铜陵狮达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 |
|
29 |
铜陵市庆升机械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机械零部件加工 |
|
30 |
铜陵新特阀门有限责任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阀门和旋塞制造 |
|
31 |
铜陵金星铜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32 |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
|
33 |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模具制造 |
|
34 |
安徽大明铜匠艺术制品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35 |
铜陵市东湖阀门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36 |
安徽铜都流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
|
37 |
铜陵泰德饰面材料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38 |
铜陵亚泰涂料科技有限公司 |
铜官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39 |
铜陵金牡丹实业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木质家具 |
木质家具制造 |
|
40 |
安徽永信木业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木质家具 |
木质家具制造 |
|
41 |
安徽集美木业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木质家具 |
木质家具制造 |
|
42 |
铜陵凯特实业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木质家具 |
木质家具制造 |
|
43 |
中瑞塑业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汽车零部件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44 |
铜陵和武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45 |
铜陵顶讯科技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46 |
铜陵市鑫隆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有色金属铸造 |
|
47 |
安徽柒尚钢索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48 |
安徽顶极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49 |
铜陵图顺电力金具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其他金属工具制造 |
|
50 |
铜陵市新中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51 |
铜陵科光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52 |
铜陵杭天阀门管件有限责任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53 |
安徽东锋齿轮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 |
|
54 |
铜陵铜车锻铸有限责任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55 |
铜陵港普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56 |
安徽杭铜表面精饰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57 |
铜陵铸景阁艺术铸造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58 |
铜陵达尼尔实业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59 |
铜陵安东铸钢有限责任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60 |
安徽成宇新材料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其他行业 |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
61 |
安徽通意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62 |
溧阳市大海防火材料有限公司-铜陵分公司 |
义安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63 |
铜陵研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义安区 |
油墨生产企业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
64 |
铜陵佳能凹印制版科技有限公司 |
郊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65 |
铜陵市明诚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
郊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66 |
铜陵市树仁木业有限公司 |
郊区 |
人造板工业 |
胶合板制造 |
|
67 |
铜陵市奇研家俱有限公司 |
郊区 |
人造板工业 |
胶合板制造 |
|
68 |
安徽陵阳新材料有限公司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69 |
枞阳县新天地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70 |
铜陵市诺可可新材料有限公司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71 |
安徽麒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72 |
枞阳县佛达铝银浆有限公司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73 |
枞阳县美华丽建筑装饰材料厂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74 |
枞阳县旺超铝银浆有限公司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75 |
铜陵市郊区多邦建材厂 |
郊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76 |
安徽泰新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汽车制造 |
汽车车身、挂车制造 |
|
77 |
铜陵华源汽车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汽车零部件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78 |
铜陵天奇蓝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工程机械 |
连续搬运设备制造 |
|
79 |
铜陵有色建安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
市经开区 |
钢结构 |
金属结构制造 |
|
80 |
安徽铜贵幕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钢结构 |
金属结构制造 |
|
81 |
铜陵有色金神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82 |
铜陵精迅特种漆包线有限责任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电线、电缆制造 |
|
83 |
铜陵兢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电线、电缆制造 |
|
84 |
铜陵金生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有色金属铸造 |
|
85 |
铜陵精达漆包线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电线、电缆制造 |
|
86 |
铜陵市铜天下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87 |
铜陵青铜时代雕塑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88 |
铜陵聚福缘铜艺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89 |
华沣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通信系统设备制造 |
|
90 |
铜陵市观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91 |
铜陵市天河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电线、电缆制造 |
|
92 |
铜陵有色股份铜冠电工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电线、电缆制造 |
|
93 |
铜陵天河特种电磁线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电线、电缆制造 |
|
94 |
艾默生电气(铜陵)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
95 |
安徽环渤湾高速钢轧辊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黑色金属铸造 |
|
96 |
铜陵新九鼎铜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97 |
铜陵福洋铜工艺品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
98 |
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工业涂装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 |
|
99 |
铜陵七彩科技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其他行业 |
棉印染精加工 |
|
100 |
艾伦塔斯电气绝缘材料(铜陵)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101 |
铜陵凤丹涂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市经开区 |
涂料生产企业 |
涂料制造 |
|
102 |
安徽普力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市经开区 |
油墨生产企业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
103 |
铜陵同达兴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市经开区 |
油墨生产企业 |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附件2
铜陵市县区(经开区)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
替代企业行业类别统计表
|
行业 |
汽车制造 |
木质家具 |
汽车零部件 |
工程机械 |
钢结构 |
船舶制造 |
其他工业涂装 |
人造板工业 |
其他行业 |
涂料生产企业 |
油墨生产企业 |
合计 |
|
枞阳县 |
0 |
1 |
2 |
0 |
2 |
1 |
2 |
1 |
11 |
2 |
1 |
23 |
|
铜官区 |
0 |
0 |
0 |
0 |
2 |
0 |
11 |
0 |
0 |
2 |
0 |
15 |
|
义安区 |
0 |
4 |
1 |
0 |
0 |
0 |
16 |
0 |
1 |
2 |
1 |
25 |
|
郊 区 |
0 |
0 |
0 |
0 |
0 |
0 |
2 |
2 |
0 |
8 |
0 |
12 |
|
经开区 |
1 |
0 |
1 |
1 |
2 |
0 |
18 |
0 |
1 |
2 |
2 |
28 |
|
全 市 |
1 |
5 |
4 |
1 |
6 |
1 |
49 |
3 |
13 |
16 |
4 |
103 |
附件3
铜陵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排查台账
|
序号 |
单位详细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代码 |
行业名称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地区、州、盟) |
县(区、市、旗) |
具体地址 |
企业规模 |
企业主要产品产能(或原料加工能力) |
是否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 |
涉VOCs各原辅料名称 |
涉VOCs各原辅料类型(溶剂、水性、粉末、 UV固化等) |
涉VOCs各原辅料VOCs含量(%) |
涉VOCs各原辅料储存方 式(桶装/袋装/储罐/密闭/储 库/料仓等) |
涉VOCs各原辅料年用 量(吨/年) |
涉VOCs工艺 |
VOCs处理设施 |
涉VOCs各原辅料是否可 实施源头替 代 |
替代整改措施
|
若不可实施,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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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替代完成时间 |
实际替代完成时间 |
是否完成替代 |
排查时间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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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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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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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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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行业名称”栏从“汽车制造、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汽修、其他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制鞋工业、人造板工业、其他行业”中选填;已完成替代的选填“替代整改措施”“实际替代完成时间”“是否完成替代”栏。
附件4
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技术指引(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指引规定了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替代要求、替代技术及管理要求。适用于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适用行业范围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为主,还包括但不限于鞋和皮革制品制造、家具制造、竹木加工、汽车修理与维护等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行业。
2.替代要求
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经济、环境、技术可行性,确定合适的源头替代方法,优先选用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应符合2.1规定的涂料、2.2规定的油墨、2.3规定的胶粘剂、2.4规定的清洗剂进行替代,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含量限值要求见附录A。
2.1涂料
包括粉末涂料;VOCs含量限值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和辐射固化涂料;GB/T 38597-2020未做规定的,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0981-2020)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非溶剂型涂料。
2.2油墨
包括VOCs含量限值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和雕刻凹印油墨。
2.3胶粘剂
包括VOCs含量限值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
2.4清洗剂
包括VOCs含量限值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表1的水基清洗剂和表2的半水基清洗剂。
3.替代方式
3.1原辅材料替代
3.1.1替代后的生产施工工艺、设备及施工环境要与含VOCs原辅材料施工要求相匹配,生产参数的设置要与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性能要求相匹配。鼓励配套使用高效、自动化设备,提高含VOCs原辅材料利用水平。相关行业源头替代方式参考附录B。
3.1.2涂装领域
金属基材: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和辐射固化涂料;重防腐要求产品(防腐级别C4及以上的)可选用无溶剂涂料;
木质、塑料、玻璃基材:选用水性涂料、辐射固化涂料。
3.1.3包装印刷领域
选用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水基清洗剂、半水基清洗剂。
3.1.4胶粘领域
竹木加工和家具制造、鞋和皮革制品、纺织染整、包装印刷、汽车制造业、金属门窗制造、胶粘制品等行业的粘接、植绒、复合等工序中使用的胶粘剂选用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
3.2生产方式替代
3.2.1取消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工序
包括但不限于涂装领域采用免漆材料、热镀锌等工艺替代涂装工艺;包装印刷领域采用共挤出复合工艺替代使用胶粘剂的复合工艺。
3.2.2生产工艺或装备替代
包括但不限于涂装领域选用粉末喷涂替代溶剂型涂料涂装;包装印刷领域选择柔印、胶印替代凹印工艺,并配套使用非溶剂型油墨。
4.环境管理要求
4.1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VOCs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4.2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数据或检测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
4.3源头替代项目需办理环评审批(备案)、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等规定。
4.4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等进行调配,不应随意添加其他物料;生产线或车间实施源头替代以后,原则上不得在溶剂型原辅材料及非溶剂型原辅材料间相互切换。
4.5源头替代完成后,企业应开展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检测,可采用在线监测数据、自行监测数据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原辅材料VOCs含量应根据GB/T38597-2020、GB33372-2020、GB38508-2020和《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测定方法》(GB/T38608-2020)等相应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5.长效管理要求
5.1企业应结合生产方式、生产装备及含VOCs原辅材料的发展形势持续提升绿色化水平。
5.2企业应做好如下源头替代的档案管理。
5.2.1替代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免于环评审批或登记的除外)、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行登记管理的除外)。
5.2.2替代前、后相关生产设施及治理设施照片。
5.2.3替代后的含VOCs原辅材料采购合同等证明材料;替代后含VOCs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等;替代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或在线监测数据情况。
5.2.4台账信息,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的种类、使用量、废弃量及去向。
5.3企业应进一步做好VOCs管控台账管理,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VOCs废气处理设施台账、危废台账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5.4生产方式及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变化情况宜在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中进行更新。
附录A
重点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
含量限值要求
A.1涂装工业企业
主要涉及调配、喷涂、喷漆、流平、晾干和烘干等产生 VOCs 生产工序的企业。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
1.家具制造企业。主要涉及木质家具中调配、喷涂、干燥、修色,软体家具中调配、涂装、涂胶,金属家具中调配、涂饰等产生VOCs生产工序的企业,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均应符合表1中的限值要求。
表1 家具制造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含量限值
|
原辅材料类别 |
主要产品类型 |
限量值 |
|
|
粉末木器涂料 |
- |
- |
|
|
无溶剂涂料 |
- |
≤60g/L |
|
|
辐射固化涂料 |
金属基材与塑胶基材 |
喷涂 |
≤350g/L |
|
其他 |
≤100g/L |
||
|
木质基材 |
水性 |
≤200g/L |
|
|
非水性 |
≤100g/L |
||
|
水性木器涂料 |
色漆 |
≤220g/L |
|
|
清漆 |
≤270g/L |
||
|
水基清洗剂 |
- |
≤50g/L |
|
|
半水基清洗剂 |
- |
≤100g/L |
|
|
水基型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类 |
≤100g/L |
|
|
橡胶类 |
≤100g/L |
||
|
聚氨酯类 |
≤50g/L |
||
|
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 |
≤50g/L |
||
|
丙烯酸酯类 |
≤50g/L |
||
|
其他 |
≤50g/L |
||
|
本体型胶粘剂 |
有机硅胶 |
≤100g/kg |
|
|
MS类 |
≤50g/kg |
||
|
聚氨酯类 |
≤50g/kg |
||
|
聚硫类 |
≤50g/kg |
||
|
环氧树脂类 |
≤50g/kg |
||
|
α-氰基丙烯酸类 |
≤20g/kg |
||
|
热塑类 |
≤50g/kg |
||
|
其他 |
≤50g/kg |
||
2.汽车整车制造和零部件加工企业(汽修企业参照执行)。主要涉及电泳、涂胶、喷涂、烘干、修补、注蜡等产生VOCs生产工序的企业,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均应符合表2中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
表2 汽车整车制造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限值
|
原辅材料类别 |
主要产品类型 |
限量值 |
|
|
水性涂料 |
汽车原厂涂料a (乘用车、载货汽车) |
电泳底漆 |
≤200g/L |
|
中涂 |
≤300g/L |
||
|
底色漆 |
≤420g/L |
||
|
本色面漆 |
≤350g/L |
||
|
汽车原厂涂料a [客车(机动车)] |
电泳底漆 |
≤200g/L |
|
|
其他底漆 |
≤250g/L |
||
|
中涂 |
≤250g/L |
||
|
底色漆 |
≤380g/L |
||
|
本色面漆 |
≤300g/L |
||
|
清漆 |
≤300g/L |
||
|
汽车修补用涂料 |
底色漆 |
≤380g/L |
|
|
本色面漆 |
≤380g/L |
||
|
辐射固化涂料 |
喷涂 |
≤350g/L |
|
|
其他 |
≤100g/L |
||
|
水基清洗剂 |
- |
≤50g/L |
|
|
半水基清洗剂 |
- |
≤100g/L |
|
|
水基型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类 |
≤50g/L |
|
|
橡胶类 |
|||
|
聚氨酯类 |
|||
|
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 |
|||
|
丙烯酸酯类 |
|||
|
其他 |
|||
|
本体型胶粘剂 |
有机硅类 |
≤100g/kg |
|
|
MS类 |
≤100g/kg |
||
|
聚氨酯类 |
≤50g/kg |
||
|
聚硫类 |
≤50g/kg |
||
|
丙烯酸酯类 |
≤200g/kg |
||
|
环氧树脂类 |
≤100g/kg |
||
|
α-氰基丙烯酸类 |
≤20g/kg |
||
|
热塑类 |
≤50g/kg |
||
|
其他 |
≤50g/kg |
||
|
a溶剂型底色漆[载货汽车用、客车(机动车)用、汽车修补用、轨道交通车辆用]等涂料产品,目前暂无低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产品,但考虑到该产品在溶剂型涂层体系的配套性需求是必不可少的,VOCs含量的限量值应符合相应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VOCs项目的技术要求。 |
|||
3.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和零部件加工企业。主要涉及喷漆、流平、烘干修补等产生VOCs生产工序的企业,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均符合表3中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
表3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含量限值
|
原辅材料类别 |
主要产品类型 |
限量值 |
|
|
粉末涂料 |
- |
- |
|
|
无溶剂涂料 |
- |
≤100g/L |
|
|
水性涂料 |
底漆 |
≤250g/L |
|
|
中涂 |
≤250g/L |
||
|
面漆 |
≤300g/L |
||
|
清漆 |
≤300g/L |
||
|
辐射固化涂料 |
喷涂 |
≤350g/L |
|
|
其他 |
≤100g/L |
||
|
溶剂型涂料 |
底漆 |
≤420g/L |
|
|
中涂 |
≤420g/L |
||
|
面漆 |
单组分 |
≤480g/L |
|
|
双组分 |
≤420g/L |
||
|
清漆 |
单组分 |
≤480g/L |
|
|
双组分 |
≤420g/L |
||
|
水基清洗剂 |
- |
≤50g/L |
|
|
半水基清洗剂 |
- |
≤100g/L |
|
|
水基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类 |
≤100g/L |
|
|
橡胶类 |
|||
|
聚氨酯类 |
≤50g/L |
||
|
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 |
|||
|
丙烯酸酯类 |
|||
|
其他 |
|||
|
本体型胶粘剂 |
有机硅类 |
≤100g/kg |
|
|
MS类 |
≤100g/kg |
||
|
聚氨酯类 |
≤50g/kg |
||
|
聚硫类 |
≤50g/kg |
||
|
丙烯酸酯类 |
≤200g/kg |
||
|
环氧树脂类 |
≤100g/kg |
||
|
α-氰基丙烯酸类 |
≤20g/kg |
||
|
热塑类 |
≤50g/kg |
||
|
其他 |
≤50g/kg |
||
4.其他工业涂装。其他涉VOCs涂装企业,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
A.2印刷工业企业
主要涉及调配、上墨、上胶、涂布、固化等产生VOCs生产工序或使用油墨、胶粘剂、涂布液等生产线的企业,使用的油墨、清洗剂、胶粘剂、涂料等原辅材料均应符合表4中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
表4 包装印刷行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限值
|
原辅材料类别 |
主要产品类型 |
限量值 |
|||
|
油墨 |
水性油墨 |
凹印油墨 |
吸收性承印物 |
≤15% |
|
|
非吸收性承印物 |
≤30% |
||||
|
柔印油墨 |
吸收性承印物 |
≤5% |
|||
|
非吸收性承印物 |
≤25% |
||||
|
喷墨印刷油墨 |
≤30% |
||||
|
网印油墨 |
≤30% |
||||
|
能量固化油墨 |
胶印油墨 |
≤2% |
|||
|
柔印油墨 |
≤5% |
||||
|
网印油墨 |
≤5% |
||||
|
喷墨印刷油墨 |
≤10% |
||||
|
凹印油墨 |
≤10% |
||||
|
胶粘剂 |
水基型胶粘剂 |
聚氨酯类 |
≤50g/L |
||
|
醋酸乙烯-乙烯共聚乳液类 |
|||||
|
丙烯酸酯类 |
|||||
|
其他 |
|||||
|
本体型胶粘剂 |
聚氨酯类 |
||||
|
其他 |
|||||
|
清洗剂 |
水基清洗剂 |
≤50g/L |
|||
|
半水基清洗剂 |
≤100g/L |
||||
|
涂料 |
无溶剂涂料 |
≤60g/L |
|||
|
水性涂料(不粘涂料) |
底漆 |
≤420g/L |
|||
|
中涂 |
≤300g/L |
||||
|
面漆 |
≤270g/L |
||||
|
辐射固化涂料 |
喷涂 |
≤350g/L |
|||
|
其他 |
≤100g/L |
||||
A.3纺织印染(不含热定型)企业
主要涉及调浆、制网间、印花烘干、植绒、复合、烫金、蒸化、涂层及烘干等产生VOCs生产工序的企业。在染色过程中推广使用固色率高、色牢度好、可满足应用性能的环保型染料,使用无醛品种固色剂、环保型柔软剂等助剂。在涂层整理中,推广使用水性涂层浆;在纯棉织物的防皱整理中应用低甲醛类的整理助剂。无法实现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涂层浆。
A.4人造板企业
主要涉及干燥、涂胶、热压等产生VOCs 生产工序的企业,涂装工序参照工业涂装企业。使用的胶粘剂原辅材料均应符合表5中低VOCs含量限值要求,人造板等使用的“三醛”胶应符合表6中甲醛、苯酚含量限值的要求,使用的涂料等原辅材料参照工业涂装企业。
表5 木材加工企业胶粘剂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限值
|
原辅材料类别 |
主要产品类型 |
限量值 |
|
|
胶粘剂 |
水基型胶粘剂 |
聚乙酸乙烯酯类 |
≤100g/L |
|
橡胶类 |
≤100g/L |
||
|
聚氨酯类 |
≤50g/L |
||
|
醋酸乙烯- 乙烯共聚乳液类 |
≤50g/L |
||
|
丙烯酸酯类 |
≤50g/L |
||
|
其他 |
≤50g/L |
||
表6 人造板等企业“三醛”胶甲醛和苯酚含量限值
|
树脂类型 |
用途 |
含量限值(%) |
|
|
游离甲醛 |
游离苯酚 |
||
|
脲醛树脂、三聚氰胺改性脲醛树脂 |
冷压用 |
≤1.0 |
/ |
|
胶合板用 |
≤0.3 |
||
|
细木板用 |
|||
|
刨花板用 |
|||
|
中、高密度纤维板用 |
|||
|
浸渍用 |
≤0.8 |
||
|
酚醛树脂 |
醇溶 |
≤0.3 |
≤2.0 |
|
浸渍用 |
≤0.3 |
≤2.0 |
|
|
胶粘剂用 |
≤0.3 |
≤1.0 |
|
|
三聚氰胺甲醛树脂 |
浸渍用 |
≤0.3 |
/ |
A.5其他企业
各地可根据本地产业特色,将其他行业企业涉VOCs工序纳入清洁原料替代清单。其他行业企业涉VOCs相关工序,要使用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
若确实无法达到上述要求,应提供相应的论证说明。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油墨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8469-2019)、《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中的限值要求。
注:如安徽省新出台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附录中的限值依地标执行。
附录B
原辅材料替代方式参考
|
基材/ 工序 |
行业类别/ 主导产品 |
子行业类别 |
替代材料 |
|
|
金属涂装 |
金属家具 及配件制造 |
金属家具制造(C213)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
|
乐器制造 |
乐器制造(C242)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
|
金属工艺品制造 |
金属工艺品制造(C2432)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运动、健身器材制造 |
专项运动器材及配件制造(C2442),健身器材制造(C2443)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金属制品 |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C331,防腐级别C4及以上的除外),金属工具制造(C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C333),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C335),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金属制日用品制造(C33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C339)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金属结构制造 |
金属结构制造(C3311,防腐级别C4及以上的) |
无溶剂涂料 水性涂料 |
||
|
通用设备制造 |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C341),金属加工机械制造(C342),物料搬运设备制造(C343),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C344),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C345),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制造(C346),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C347),通用零部件制造(C348)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金属涂装 |
专用设备制造 |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C351,但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制造C3512、深海石油钻探设备制造C3513除外),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C354),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C355),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C356),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C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C358,包含眼镜制造C3587中的金属类),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C359)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汽车整车制造 |
汽车整车制造(C361,清漆除外),改装汽车制造(C363) |
水性涂料 |
||
|
汽车零配件制造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金属类)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船舶制造 |
金属船舶制造(C3731),娱乐船和运动船制造(C3733)的金属构件部分 |
无溶剂涂料 水性涂料 |
||
|
其他车辆制造 |
摩托车整车制造(C3751),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C376),助动车制造(C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C378)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摩托车零配件制造 |
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752)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C3823)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家用器具制造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C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C386)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 |
计算机制造(C391),通信设备制造(C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C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C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C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C396)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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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涂装 |
仪器仪表制造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C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C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 造(C403),光学仪器制造(C404),衡器制造(C405)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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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的制造 |
其他日用杂品制造(C4119)中伞的制造 |
粉末涂料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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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 |
船舶修理(C4342) |
无溶剂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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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涂装 |
木质制品制造 |
木门窗制造(C2032),木楼梯制造(C2033),木地板制造(C2034),木制容器制造(C2035)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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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制品制造 |
竹制品制造(C2041)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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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制造 |
木质家具制造(C211)中的课桌椅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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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制造(C211)中的红木家具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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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质家具制造(C211)中的其他家具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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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藤家具制造 |
竹、藤家具制造(C212)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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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的制造(铅笔) |
笔的制造(C2412)中的铅笔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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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具制造 |
教学用模型及教具制造(C2413)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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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制造 |
乐器制造(C242)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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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制造 |
玩具制造(C245)中的木质玩具制造、童车类制造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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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制造 |
非金属船舶制造(3732)中的木质船舶制造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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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件涂装 |
塑料家具制造 |
塑料家具制造(C214)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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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的制造 |
笔的制造(C2412,塑料类)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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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器制造 |
乐器制造(C242)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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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制造 |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C2444)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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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制造 |
玩具制造(C245)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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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制造 |
眼镜制造(C3587)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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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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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零配件制造 |
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C3752)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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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动车制造 |
助动车制造(C377)中的塑料零配件制造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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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C3823),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C3824)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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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电力器具制造 |
家用电力器具制造(C385) |
水性涂料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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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 涂装 |
玻璃瓶制造 |
玻璃包装容器制造(C3055)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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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涂装 |
电线、电缆制造 |
电线、电缆制造(C3831) |
辐射固化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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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涂装 |
汽车修理与维护 |
汽车修理与维护(O8111) |
水性涂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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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制品 |
加工纸制造 |
加工纸制造(C2223) |
水性涂料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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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印花 |
纺织染整 (印花) |
纺织业(C17)中的数码印花、转移印花工序 |
水性油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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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 印刷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涉及包装印刷工序的相关行业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涉及包装印刷工序的相关行业 |
薄膜、塑料等非吸收性承印物包装印刷 |
水性油墨 能量固化油墨 水基清洗剂 半水基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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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制品等吸收性承印物包装印刷 |
水性油墨 胶印油墨 能量固化油墨 水基清洗剂 半水基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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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铁制罐等金属包装印刷 |
水性油墨 能量固化油墨 水基清洗剂 半水基清洗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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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 过程 |
纺织染整 (复合)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C178)中的复合工序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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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和皮革制品制造 |
皮革制品制造(C192)、制鞋业(C195)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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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加工 |
人造板制造(C202)、木质制品制造(C203)、竹制品制造(C2041)中的胶粘工序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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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制造 |
木质家具制造(C211)、竹、藤家具制造(C212)、金属家具制造(C213)、其他家具制造(C219)中的胶粘工序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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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 (复合) |
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中的复合工序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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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制造业 |
汽车整车制造(C361)、改装汽车制造(C363)、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中的胶粘工序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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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门窗制造 |
金属门窗制造(C3312)中的胶粘工序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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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粘制品 |
密封用填料及类似品制造(2646)中的丁基橡胶防水密封胶粘带,其他橡胶制品制造(2919) 中的防水胶粘带、橡胶粘带,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2929)中的塑料胶粘板、塑料胶粘带、塑料胶粘片、其他塑料胶粘材料 |
水基型胶粘剂 本体型胶粘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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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革与合成革 |
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 |
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C2925) |
水性聚氨酯树脂 无溶剂聚氨酯树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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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涂层 |
纺织染整 (涂层) |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1)、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C175)、产业用纺织 制成品制造(C178) |
水性涂层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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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企业豁免VOCs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相关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鼓励政策,加快实施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推进全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综合治理,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1.实施范围
本次豁免行业为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业。
1.1工业涂装企业
主要涉及调配、喷涂、喷漆、流平、晾干和烘干等产生VOCs生产工序的企业,主要包括家具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
1.2包装印刷企业
主要涉及调配、上墨、上胶、涂布、固化等产生VOCs生产工序或使用油墨、胶粘剂、涂布液等生产线的企业,主要包括出版物和包装装潢印刷业等。
2.豁免条件
2.1豁免末端治理设施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粘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替代,VOCs含量均符合低挥发性相关要求,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末端治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2.1.1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替代
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规定的粉末、水性、无溶剂、辐射固化涂料产品;油墨VOCs含量应符合《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规定的水性油墨和能量固化油墨产品;清洗剂VOCs含量应符合《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规定的水基、半水基清洗剂产品;胶粘剂VOCs含量应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规定的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产品。
2.1.2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废气排气筒应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监测孔、监测梯和监测平台。排气筒的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相关限值要求,企业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应稳定达到国家和省相关排放标准限值要求。监测过程应综合考虑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最不利生产工况下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
2.1.3现场管理符合环保规范要求
废气收集系统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和安徽省相关标准管控要求。现场整洁有序、管理规范,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和输送、调配、喷涂、流平、干燥、清洗、回收等过程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2.2豁免VOCs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在同一个生产线内,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厂区内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现场管理规范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如已建设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设施的,可停止运行;新建企业可不再配套建设收集和处理设施。
3.工作程序
3.1企业申请
完成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替代并至少稳定运行3个月的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照豁免条件,向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安环局)提交申请报告(见附件A)。
3.2县区初审
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安环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做好初审,并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生态环境局。
3.3市局审定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安环局)上报的审核报告进行现场检查,组织审核确定。对不符合豁免条件的企业予以退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公示后定期汇总形成豁免企业清单(见附件B)报省生态环境厅。
4.相关要求
4.1建立完善台账
4.1.1企业应建立完善原辅材料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4.1.2原辅材料台账应包括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及回收量、废弃量及排放去向等。
4.1.3原辅材料VOCs含量均应以检测报告等作为支撑材料。
4.1.4水性涂料检测报告应包括扣水和不扣水的VOCs含量。
4.1.5在原辅材料构成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每年更新1次检测报告。
4.1.6原辅材料的制造厂商、VOCs含量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在1个月内报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安环局)。
4.2严格审核把关
4.2.1企业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体,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4.2.2各县区(经开区)按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审核企业材料,对材料存在缺漏项的企业,应及时反馈并指导企业补充完善。
4.2.3已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的生产线与未完成替代的生产线的VOCs废气合并处理或排放的,暂不纳入豁免。
4.3加强抽查力度
4.3.1各县区(经开区)建立抽查机制,对已豁免的企业,不定期抽查豁免条件执行情况。
4.3.2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4.3.3抽查结果可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
4.3.4对取消豁免的企业,市生态环境局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4.4强化政策保障
各县区(经开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标杆企业,鼓励引导企业积极开展源头替代工作。对VOCs减排成效好、成熟度高的替代项目将优先安排中央和省生态环境资金支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各县区(经开区)可邀请行业协会、专家和专业检测机构参加审核和抽查工作,鼓励涂料等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企业开展联合创新研发和项目合作,积极试行试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加强指导帮扶,帮助相关豁免企业做好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
附件:A.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申请报告
B.豁免企业清单统计表
附件A
安徽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VOCs末端治理
申
请
报
告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各申报单位应准确、如实编写申报材料、填报相关内容。
二、所属行业请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可与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保持一致;申报单位性质依据营业执照中的类型填写。
三、项目有关材料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四、申请报告材料电子版总大小控制在100M以内。
一、真实性承诺
xx县区生态环境分局:
我单位承诺:本次申报的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VOCs末端治理项目,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
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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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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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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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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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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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生产线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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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类型 |
(末端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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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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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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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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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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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项目主要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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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项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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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经开区安环局)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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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意见:
单位(公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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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情况
(一)企业简介
基本信息:生产项目、生产规模、主要生产设备、生产线、主要产品、环保管理制度等基本情况。附相关照片、图文等说明。
(二)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项目简介
1.单位产品(或产值)的涉VOCs原辅材料理论使用量。
2.替代前涉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名称、(原辅材料)产品代码、制造厂商、VOCs含量、年用量等;
3.替代项目完成情况:完成时间、实施方案、投资金额、现场照片等;
4.替代后原辅材料使用情况:名称、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产品代码、VOCs含量、年用量等。
(三)替代工作先进性和减排效益替代项目工艺技术路线、技术特点和优势、减排效益等。
(四)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项目实施证明材料(原辅材料台账、购买合同、采购清单、购入发票等复印件等);
3.低挥发性物料证明材料(VOCs含量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应与相应的原辅材料存在对应性关系;
4.监测孔、监测梯、监测平台设置情况及有组织、无组织VOCs废气检测报告。
附件B
安徽省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
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清单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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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企业详细名称 |
所在市县区 |
所属行业(工业涂装、包装印刷) |
豁免生产线名称及编号 |
豁免类型(末端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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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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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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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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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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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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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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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 填表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