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铜陵市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民政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铜陵市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2月19日
铜陵市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民政部相关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安徽省省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是指中央、省下拨和市级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民政对象救助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公共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省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二)坚持财务管理规范、全面、公开;
(三)坚持局业务科室归口申报使用,局规划财务科负责审核、汇总、协调、服务、统计、归档等;
(四)严格执行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按程序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级民政事业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局规划财务科牵头负责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市级财政安排的民政事业资金年度预算由局业务科室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分项提出预算背景、政策依据、任务内容、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等基础材料,局规划财务科负责汇总、审核,统筹编制部门预算草案。
第五条 预算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预算草案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组会议通过后,由局规划财务科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并会同局业务科室做好衔接与争取工作。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施方案及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民政领域建设项目储备和项目计划编报,加强计划项目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央、省下达和市安排预算指标或项目资金文件,局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程序分送局规划财务科和业务科室,局规划财务科进行指标统计,督促局业务科室办理。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涉及民政对象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调整,以及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事项的,需列入市民政局与市财政局会商内容的,局业务科室要提供政策依据并准备材料,并参加会商会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按照“资金有办法,项目有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以绩效为目标、用制度管资金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民政事业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项目法、据实法分配,以因素法为主。
(一)因素法:选取相关民政服务对象数量、机构设施数量、资金使用绩效、县区财力困难程度等因素进行分配,原则上,人口、相关机构设施数量为基本补助因素,权重占比80%;资金使用效益为绩效补助因素,权重占比20%,区域、财政困难程度为结果修正因素,不同使用类别项目资金分配的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二)项目法: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补助资金,建立健全市级民政项目储备库,按照市(县区)相关决策部署组织项目立项评审,开展事前支出绩效评估。
(三)据实法:采取据实法分配的补助资金,结合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等情况,按照“重点优先、补缺补短”的要求制定总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支持计划(规划),明确补助原则、补助范围、补助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资金分配。接到省级资金分配文件,局业务科室在省民政厅对口业务处室指导下,10日内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涉及民政对象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局业务科室根据资金性质、使用管理规定,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采用因素法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局规划财务科根据资金管理规定,从资金性质、补助标准或定额等方面审核初步分配方案,并与市财政局对口科室做好沟通。涉及民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分配,局业务科室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项目储备情况,研究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和依据等,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局规划财务科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程序,审核初步分配方案。
初步分配方案经局分管业务副局长和财务副局长初步审批并报局长同意,15日内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20日内商市财政局完成签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预算资金文件,30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县区。
第十二条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分配。按照省级资金分配程序和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要求,拨付县区的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局业务科室负责督促县区民政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立项依据、主要内容、实施步骤、项目周期、支出计划、资金执行、绩效目标和预期效果,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局规划财务科牵头负责健全管理制度、深化绩效管理、规范信息公开、强化标识使用、加强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十三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研定的市级民政事业资金分配方案,由提请的局业务科室牵头负责起草会商拨款文件,根据公文处理规定办文送市财政局,并配合市财政局办理联合拨款文件会签,将拨付指标文件发县区财政、民政部门。局业务科室要及时组织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具体使用项目,作为民政事业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项目备案不得迟于资金下达后25 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中央、省下达资金按规定需要留用于市本级的,在分配方案中要明确具体使用单位、项目、金额、内容,并细化至相应经济科目。中央、省下达资金市本级留用指标和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指标使用,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和局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十五条 建立民政事业资金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机制,对分配县区的项目资金,局业务科室牵头督促县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比例,局规划财务科负责按季统计拨付县区民政事业资金支付情况。对于中央和省级下达补助资金全年支出较少或滚存结余较大的县区,将在分配补助资金时按照上年结余数的一定比例扣减相关补助。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按照“谁分配、谁监管,谁使用、谁负责”原则,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认真开展“双监控”,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制度,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局规划财务科牵头组织绩效管理,局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实施。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局业务科室具体负责制定业务操作规程、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方案等,确定相应绩效目标,拟定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资金使用项目备案,实施绩效目标监控,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督促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合理、及时、有效地使用资金,每年按照省民政厅和市财政局要求将上年度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送局规划财务科。
第十八条 局规划财务科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督促和分析预算执行,并按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内容和范围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除涉及保密事项外,市级民政事业资金相关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开。公开的范围、时间和形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项目特点等要求确定。局业务科室及时将资金管理制度、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信息公开材料经局分管业务副局长审批后,送局规划财务科统一公开。
第二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申报审核审批机制、公示公开机制、台账管理机制、绩效管理机制,做到全程透明、预期明确、责任可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3月发布《铜陵市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