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开展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事关发展与安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防震减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有力举措,是防范化解重大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和《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等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行业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对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对《清单》(见附件)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将经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依法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发挥工程施工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机制作用,加强对《清单》中房屋建筑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基础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监管工作,对未使用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不予批准设计和施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充分发挥市规委会、规划例会对重大项目审议决策机制作用,加强《清单》内地震安评项目监管,积极探索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用地清单制度,推动地震安评监管前移。市交通运输、水利、教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数据资源、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清单》内对应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职责,确保本行业内主管项目应评尽评。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住建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管合力。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统筹指导、项目备案和现场监管等工作职责,不断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着力优化地震安评服务,确保地震安评工作实效。
二、严格事中监管,确保安评质量
市、县(区)地震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要求,强化评价单位备案材料审查,在地震安评项目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抄报省地震局。市、县(区)地震主管部门要落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勘察、钻探、物探等现场工作重点环节监管,规范安评现场工作记录、核查、登记等程序,现场工作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质量。
三、加强监督检查,提升工作实效
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把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作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重要内容,会同住建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逐步建立建设工程地震安评监督检查协同长效机制。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将会同发改、住建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附件: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范围清单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安徽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范围清单
一、重大建设工程
(一)核工程
1.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核能海水淡化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以及浮动核动力装置的系泊装换料船坞、码头。
2.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3.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4.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放射性废液贮存、处理设施;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5.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涉核设施。
(二)水利水电工程
1.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1)型工程,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的高度90m以上的1级、2级大坝。
2.位于大、中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3级以上大坝。
3.抽水蓄能电站和Ⅰ等引水、调水工程重要建筑物。
4.场址区5km范围内有晚更新世(10万年)以来活动断层通过的1级、2级大坝。
(三)交通运输工程
1.城市轨道交通(轻轨、地铁、快速轨道连接线);城市高架桥快速路;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跨度大于150m的拱桥。
2.公路工程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20g及以上地区的B类桥梁(即单跨跨径不超过150m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桥梁及二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桥);穿越江、河、湖等水域,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水下隧道;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40g及以上地区的长度3000m及以上的特长隧道工程。
3.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及其它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穿越江、河、湖等水域铁路隧道工程。
4.最高聚集人数3000人以上或高峰小时发送量5000人以上的铁路旅客车站建筑,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人次以上的汽车客运站。
5.民用机场(通用、运输机场)的飞行区、航站楼、航管楼及塔台、航油库、机库。
6.液体危险品码头和储罐区护岸。
7.1万吨级以上的码头。
(四)通信工程
1.国际出入口局;国际无线电台及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的重要无线电台(站);国家卫星通信地球站,国家级卫星地球站上行站,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国际海缆登陆站。
2.新建、改建、扩建的200kW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省级电视广播中心、250m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3.国家级、省级邮政和通信枢纽工程、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通信局、大型客服呼叫中心、省级以上网管中心。
4.A级数据中心建筑。
(五)能源工程
1.装机容量120万kW以上的火电厂、单机容量10万kW以上或者总装机容量30万kW以上的水力发电工程,500kV以上的变电站、换流站,400kV以上输电线路大跨越。
2.国家、区域、省级电力调度中心。
(六)房屋建筑工程
1.1200人座位以上的影剧院、会议中心、礼堂,4万座以上体育场,6000座以上体育馆。
2.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住院楼、医技楼、门诊楼以及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3.特级、甲级档案馆,大型展览馆、科技馆、图书馆,存放国家一级珍贵文物的博物馆。
4.单建式人防工程,县级及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建筑。
5.市级及以上救灾物资储备库。
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其他特殊设防类的房屋建筑工程。
(七)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有特殊需要的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1.20万人口以上城镇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主体工程中的主要建(构)筑物。
2.油气储运工程
(1)3万m3以上的贮油工程。
(2)气态5万m3以上、液态0.1万m3以上的贮气工程。
(3)规划人口20万以上城市输油、输气管道及其他输送设施工程,及分输站、加压站等重要节点工程。
3.化学工业和矿山工程建(构)筑物
(1)涉及光气的生产和存储的建(构)筑物。
(2)页岩气、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主要建(构)筑物。
(3)大型矿山工程的重要建筑及设施,三等以上尾矿库。
4.研制、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及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的建设工程,存放放射性物质、剧毒危险品的建设工程以及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处理中心。
三、其他建设工程
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省人民政府和中国地震局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注:本清单所称以上、以下及以内均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