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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的通知 文号: 铜自然资规〔2023〕282号
生成日期: 2023-10-08 发布日期: 2023-10-26
有效性: 有效
政策咨询机关: 政策咨询电话:
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26 11:14 发布机构: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字体:[ ]

枞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市、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银行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指引,以“互联网+政务服务”为支撑,推动营商环境便民利企政策落地见效,助力“不动产登记+金融”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模式

大力推动各银行金融机构与不动产登记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银行网点窗口设立铜陵市“银˙登”便民服务点,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模式,对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等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原则上均在各银行便民服务点通过“网办”模式“一站式”办理,不再往返不动产登记窗口。

全市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积极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接,根据本单位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办理机制,加快设立铜陵市“银˙登”便民服务点,加强服务点人员和设置配备,实现办事群众和企业“一站式”办理。不动登记机构要主动沟通服务,全力做好窗口设置、业务培训、日常指导等工作。

二、建立完善“不动产登记+金融”专岗工作机制

为保证不动产登记行为合法性,明晰铜陵市“银˙登”便民服务点关联各方权责,结合我市实际,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专岗工作机制,授权负责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过程中的询问、面签等工作。

三、推广应用“四电”电子材料

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加强推广“四电”应用宣传,有力推进“四电(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在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中的使用,减少群众纸质材料的提交,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的电子化。不动产登记登簿后向银行金融机构线上提供不动产登记电子证明,非必要不提供纸质证明。

四、其他非“全程网办”业务办理

针对尚未纳入双方战略合作协议或铜陵市“银˙登”便民服务点范畴的银行金融业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安排专窗定时预约办理,并建立“预约错峰”工作机制,避免出现拥堵等情形。  

附件: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全程网办战略合作协议模板

 

 

2023108

 

附件:

 

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全程网办

战略合作协议模板

 

      方:铜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铜陵市北京西路18

 

     方: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为持续深化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协同推进“不动产登记+金融”全程网办,创新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铜陵市“银˙登”便民服务点,切实增强群众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甲乙双方在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总体目标

以“数据线上跑、群众不用跑”为原则,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和金融业务创新机制,促进不动产抵押登记与银行贷款事项有效融合,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构建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全程网办“闭合圈”,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与交易管理、金融服务市场主体作用,助力我市金融市场和营商环境持续提升。

二、合作内容

(一)业务范畴

乙方(含乙方辖属分支机构,下同)依托铜陵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向甲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存量房抵押权设立登记、存量房抵押权注销登记。并在此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进一步拓展合作范围。

(二)业务流程

乙方和不动产权利人是通过“互联网+”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和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的法律主体。由乙方在营业网点设立铜陵市“银˙登”便民服务点,实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一站式”办理。

抵押人在乙方营业网点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交资料,乙方完成相应贷款审批或结清等手续后,依托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发起相应不动产登记、查询等申请,并通过数据共享方式获取、推送或录入信息,推送至甲方业务系统。

甲方根据乙方发起的在线申请,审核并办理完成相关业务,并通过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乙方。

(三)信息共享

甲方应当将涉及乙方抵押贷款审批的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给乙方。

乙方可通过录入不动产登记单元号、权证编号、抵押人姓名、身份证号(或企业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坐落等内容检索不动产当前权利状态。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结束后,对不动产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甲方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可通过平台端口形式进行单个或批量查询。

乙方将抵押贷款的相关信息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等,通过结构化数据和电子证照等形式共享至甲方,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来源证明信息。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二)甲方负责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的日常维护、权限开设。

(三)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操作指导培训。甲方有权按照不动产登记案卷质检要求对乙方移交归档的案卷进行检查,连续检查三次不合格的,甲方可暂停乙方网办服务。

(四)甲方依据乙方网上申请,应按规定对申请的不动产抵押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并采用网上办结告知单、电子证照等方式向乙方反馈结果。

(五)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申请资料和网上申请信息以及共享数据保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甲方遇到不动产登记网上平台无法正常运行等不可抗力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乙方采取其他方式开展业务。

(七)甲方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发现的假人假证等申报不实案件,应当及时将信息共享给乙方,纳入乙方征信平台处置。

(八)甲方有权对乙方“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甲方有权暂停或停止乙方的服务合作权限,提前解除本协议,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责任。

(九)甲方以不动产登记一体化平台数据共享方式向乙方推送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乙方可通过线下窗口、自助缮证机等渠道获取纸质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义务,遵守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二)乙方(含具体经办人)有权在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开通实名认证账户,并通过实名认证账户提交不动产抵押登记网上申请。乙方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实名认证账户及其密码。通过实名认证账户进行的任何操作均视为乙方的行为,该操作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作为甲方处理网上不动产登记申请事项的有效凭据。乙方应选任具备法律知识、业务娴熟的专人专岗负责“银˙登”便民服务点日常业务办理。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平台优化改进的建议,甲方应积极考虑乙方需求,及时优化平台系统,响应乙方意见建议。

(四)乙方应当配备人脸识别仪和身份证读卡器等身份识别设备,并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核验申请人身份及主观意愿、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合法性,并对涉嫌虚假申请登记的,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乙方应对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如因乙方发生信息泄露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乙方应对不动产登记相关的电子文档、纸质申请材料进行核实,保证网上申报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网上申报内容应与纸质申请材料应保持一致。网上申报内容与纸质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以网上申报内容为准,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应依授权开展申请、查询。若出现权利人并无主观意愿进行登记申请,但乙方频繁使用平台操作登记申请并查询相关信息,导致权利人困扰且恶意占用平台服务资源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共享数据,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安全。不得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和信息从事一切与本协议合作内容无关的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规范要求,通过“专人、专车、专送”模式,以“加密周转箱”形式按月移交不动产登记纸质材料(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材料移交时,应制作《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由双方交接人确认。纸质申请材料不符合归档规范要求的,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移交。

(九)乙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不动产登记规范,伪造虚假申请材料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导致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责。

五、责任追究

因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甲乙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的过错的程度承担责任。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进行通报;给甲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导致甲方被司法机关认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一)违反本协议规定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资料,导致申请登记业务流程无法律效力或无法正常执行;

(三)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四)擅自提供、复制、抄录、公开、销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从事任何违反协议约定用途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协议约定内容的行为。

六、其他事宜

因办理贷款业务和抵押登记业务引起信访投诉、行政诉讼复议的,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应对工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日止,本协议合作期满之日如双方无异议,自动续约。如任何一方有异议,则在自动续签日开始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通知对方。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